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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溧行复不字第64号
发布日期: 2025-01-15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申请材料。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事项回复中的举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通过12315平台得知举报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申请人已提供了图片证据,且已是第二次举报案涉商家违反广告法,被申请人认为商家违法行为轻微和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提供依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该举报处理应当被撤销。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2.案涉产品图片;3.购买记录截图;4.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

经审查:2024年12月1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溧阳某公司,称其购买的该公司网店销售的“德瑞达”7色糙米宣传可以断糖但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虚假宣传。2024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拒绝与申请人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对于申请人的举报,经现场检查,案涉7色糙米标签内容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举报人提供了相关的合格资质及检测报告,打开案涉产品的淘宝商城店铺页面,主要内容为:颗粒饱满、碎粒少、七色糙米杂粮代餐主食米饭五谷五色杂粮米等,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被举报人销售的案涉产品经检测是合格的,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网店页面的轻微违法行为在执法人员检查前已经整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另,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对于投诉和举报分别设置了独立入口。使用者选择投诉后,平台会弹送“投诉须知”页面,明确告知使用者该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以及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使用者需在“投诉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行投诉信息的填写。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投诉事项,因溧阳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终止调解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溧阳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自主选择使用全国12315平台,在阅读“投诉须知”后,选择同意并填写了投诉单,则申请人应已知悉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的仅是投诉事项,不包括举报事项。因此,被申请人只须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投诉内容中包含的违法线索对溧阳某公司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该行为系被申请人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7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 溧阳人大网 溧阳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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