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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秦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上黄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山村委周山村秦某户承包西湖滩119亩养殖池塘清退补偿方案书》(以下简称《补偿方案书》),于2024年7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到,于2024年7月11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4年8月20日,本机关听取申请人意见。因本案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中止该案审理。因中止事由已消除,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恢复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决定延期至2024年12月27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方案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溧阳市上黄镇周山村委周山村有119亩合法承包的池塘用于水产养殖,因溧阳市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清退项目,申请人的池塘被纳入征收范围。目前,被申请人作出了《补偿方案书》,但申请人认为该补偿方案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权利,解决申请人的安置补偿问题,本着公平补偿的原则,充分考虑申请人的意愿,保障申请人在本次清退补偿安置中的权益。《补偿方案书》未充分考虑被征收人意愿,背离公平原则,严重不合理,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补偿方案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承包的养殖池塘未实施征收行为。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权取得公民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征收的重要特点是物的所有权的转移。“管制性征收”是国家不以取得财产所有权为目的,但基于公共利益需要,通过管制限制公民财产权的部分用途或者附加一定条件,实质上产生征收的效果。被申请人根据《中共溧阳市委 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清退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溧委发〔2023〕13号)的要求,对溧阳市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实施清退停养,其目的并非取得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的所有权归自己使用,实质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进行用途管制,并不涉及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问题,养殖池塘被清退停养后仍为原村民集体所有,被申请人对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未实施征收行为。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承包的养殖池塘实施清退停养并不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无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也无须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和程序对其进行合理的安置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补偿方案合理合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清退补偿标准>的通知》(溧委办﹝2023﹞32号)第二条第(一)(二)(四)款规定:“河蟹养殖塘全塘利用一律按4500元/亩补偿……精养池塘养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河蟹塘按3000元/亩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要求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被申请人依据前述条款中的清退补偿标准向申请人作出了《补偿方案书》,对申请人承包的119亩蟹塘实施清退停养补偿,该补偿方案认定事实清楚,补偿方案合法合理。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充分考虑其意愿,背离公平原则,严重不合理,损害其在本次清退安置补偿的合法权益,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中共溧阳市委 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清退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溧委发〔2023〕13号);2.《关于印发<溧阳市上黄镇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清退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上政发〔2023〕32号);3.《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清退补偿标准>的通知》(溧委办〔2023〕32号);5.资评报字(2023)第J003号《资产评估报告》;6.《补偿方案书》;7.(2024)苏0481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8.(2024)苏04民终5423号《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8日,溧阳市上黄镇周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山村委会)与申请人签订《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将位于上黄镇周山村西湖滩的119亩池塘出租给申请人用于一般养殖,流转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流转价款为23800元。2023年4月12日,中共溧阳市委、溧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溧阳市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清退整治实施方案》(溧委发〔2023〕13号),该方案明确:结合长荡湖沿湖退圩还湖规划和批复方案,对该范围内水产养殖池塘全部清退。2023年6月全面启动沿湖养殖池塘清退工作,要求各镇(街道)成立领导小组,并组建工作专班,研究制定具体清退实施方案,组织做好养殖户养殖设施和相关房屋的丈量、评估和核对,及时与养殖户签订清退补偿协议,拆除房屋、养殖设施设备等,并按照规范程序合理补偿,彻底清除养殖条件。清退补偿费用由各镇(街道)包干实施,对养殖户的补偿原则上根据《溧阳市城区征地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溧政发〔2017〕34号)执行,清退范围内符合政策的专业渔民给予社会保障。上述119亩池塘在清退整治范围内。
2023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印发《溧阳市上黄镇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清退整治实施方案》(上政发〔2023〕32号),明确对池塘养殖清退补贴及管理政策:精养鱼塘全塘利用按3500元/亩补偿,特种水产养殖塘全塘利用按4500元/亩补偿,鱼塘养殖附属设施按4000元/亩补偿,河蟹塘养殖附属设施按3000元/亩补偿,地面附着物按要求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清退范围内符合政策的专业渔民保障办法按照《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清退整治失水渔民社会保障操作办法>的通知》(溧委办〔2023〕35号)执行。2023年7月11日,中共溧阳市委办公室、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溧阳市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清退补偿标准》和《溧阳市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清退验收办法》(溧委办〔2023〕32号),确定的精养池塘全塘利用补偿标准、养殖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溧阳市上黄镇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清退整治实施方案》相同。
2023年10月9日,溧阳市农业农村局委托江苏天仁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使用的池塘上的养殖看护房、道路、电力设施、水利设施、苗木及室内装饰装潢及其他辅助设置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51027元。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就池塘清退补偿达成协议,2024年6月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补偿方案书》,具体补偿项目为:1.精养池塘全塘利用补偿(蟹塘)4500元/亩,119亩计535500元;2.精养池塘养殖附属设施补偿(蟹塘)3000元/亩,119亩计357000元;3.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评估公司评估价,计51027元,合计补偿金额943527元。
另查明,因申请人在流转期限届满后继续占用案涉池塘,周山村委会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申请人将案涉池塘恢复原状后返还,并支付逾期占用池塘的使用费。2024年7月29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481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返还鱼塘并支付占用费。申请人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10月28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4民终5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中共溧阳市委 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清退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溧委发〔2023〕13号);2.《关于印发<溧阳市上黄镇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清退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上政发〔2023〕32号);3.《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清退补偿标准>的通知》(溧委办〔2023〕32号);5.资评报字(2023)第J003号《资产评估报告》;6.《补偿方案书》;7.(2024)苏0481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8.(2024)苏04民终5423号《民事判决书》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系本案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清退整治实施主体。根据《溧阳市上黄镇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清退整治实施方案》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负责上黄镇范围内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清退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研究制定具体清退实施方案等。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方案书》无事实及政策依据。根据《溧阳市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清退整治实施方案》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养殖池塘清退必须完成清塘、腾空(开具腾空交付单)、停水、停电、池塘埂开挖等程序,房屋和养殖设施予以拆除须实施相关补偿。根据《溧阳市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清退验收办法》第二条验收流程,由各镇(街道)根据《溧阳市长荡湖沿湖养殖池塘清退整治工作验收要求》(附件1)开展镇级验收,并出具镇级验收意见(附件2)……进行市级验收。本案中,申请人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对申请人作出《补偿方案书》时,申请人未与被申请人签订清退协议,亦未完成养殖池塘清塘、腾空、停水等程序,且处于流转期限届满后仍继续占用案涉池塘的状态,被申请人直接对其作出《补偿方案书》,缺乏事实和政策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山村委周山村秦某户承包西湖滩119亩养殖池塘清退补偿方案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