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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0日决定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7日举行听证会,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申请人经本机关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场参加听证会,视为其放弃听证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10月30日,申请人在常州市政府网办大厅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标题为申请公开溧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及就业服务体系。信息描述为“苏政发〔2021〕8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提供方式为纸质,获取方式为邮寄。经查,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仅在网页面回复“已回复”三个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就业创业、就业援助等政策的职权。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溧委办〔2019〕44号)文件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就业创业、就业援助等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的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符合政策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在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申请公开“溧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及就业服务体系”。经查询,我市未有单独针对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及就业服务体系的相关文件,但我市制定了《市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溧政发〔2020〕35号)文件,该文件内容涉及支持全市劳动者就业创业、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推进就业服务全覆盖等内容,提供该文件给申请人参考。根据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通过电子邮件和邮寄途径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通过电子邮件和邮寄途径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答复材料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相关文件,答复未超过法定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邮寄凭证截图;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3.《市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30日,申请人在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标题为“溧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及就业服务体系”,信息描述为“苏政发〔2021〕8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于2024年11月11日答复申请人“已回复”。
另查明,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再次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为:“针对提出的溧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及就业服务体系信息,我市未有单独针对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及就业服务体系的相关文件,但我市制定了《市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溧政发〔2020〕35号)文件,该文件内容涉及支持全市劳动者平等就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推进就业服务全覆盖等。现作为附件予以提供。”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邮寄凭证截图;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3.《市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4.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截图。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负责溧阳市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应当作出答复。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溧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及就业服务体系相关文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在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答复申请人,后于2024年11月26日向申请人邮寄纸质答复。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尚未届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条件尚不成熟。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对其作出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答复并非终局性答复,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