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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薛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溧阳市某甜品店。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申请材料,于2025年1月20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机关于2025年2月7日,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29日,申请人在美团购买第三人销售的雪燕桃胶银耳烤梨,消费金额26.8元。投诉举报原因系雪燕未通过新资源食品安全审查,被添加到普通食品中。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雪燕未通过新资源食品安全审查,可能引发潜在的健康风险,并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及时改正无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在答复中称第三人已及时改正,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第三人采取了何种改正措施,如整改后的产品包装、向消费者公示的信息,仅凭主观认定第三人已及时改正,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被申请人在未充分立案调查、未全面评估产品安全性、未遵循类案同判原则的情况下,就作出终止调解与不予立案,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购物截图;2.案涉商品照片;3.投诉截图;4.投诉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与案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不应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11条、第13条、第15条规定,申请人与案涉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应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二、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受理、组织调解、调查后予以答复,程序合法。2024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第三人销售的“雪燕桃胶银耳烤梨”未通过新资源食品安全审查,不符合食品安全。2025年1月2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2025年1月6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查见举报情况,第三人现场进行了下架整改。因第三人拒绝调解,且经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信息反馈申请人,告知其终止调解情况,并告知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2.购物截图;3.案涉商品照片;4.受理记录;5.现场笔录;6.第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7.终止调解情况说明;8.不予立案审批表;9.投诉答复。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未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3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第三人,称第三人销售的“雪燕桃胶银耳烤梨”未通过新资源食品安全审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5年1月2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事项,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2025年1月6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第三人现场对网店中上架的上述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同日,第三人无法接受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出具书面《终止调解情况说明》。2025年1月7日,被申请人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第三人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因第三人拒绝调解,我局依法终止调解。同时,被申请人还告知了申请人对第三人的调查情况,以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对于投诉和举报分别设置了独立入口。使用者选择投诉后,平台会弹送“投诉须知”页面,明确告知使用者该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以及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使用者需在“投诉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行投诉信息的填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2.购物截图;3.案涉商品照片;4.受理记录;5.现场笔录;6.第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7.终止调解情况说明;8.不予立案审批表;9.投诉答复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应依法处理。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本案中,申请人自主选择使用全国12315平台,在阅读“投诉须知”后,选择同意并填写了投诉单,则申请人应已知悉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的仅是投诉事项,不包括举报事项。因此,被申请人只须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投诉内容中包含的违法线索对第三人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该行为系被申请人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