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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溧行复第29号
发布日期: 2025-03-25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溧阳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21日收到申请材料,2025年2月28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淘宝平台在第三人经营的店铺购买了“黄芪党参豆浆粉”,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SC为食品生产许可,在店铺页面、详情页面宣传的内容为“气血要温和养”“会养血的人不易老”“这些行为hen伤气血”等,该产品为普通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回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一、申请人提交的举报内容含有相关证明附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立案查处,被申请人查案完全无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属于程序性质违法行为。二、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只偏听偏向于第三人,完全不采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属于严重包庇纵容违法商家。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3〕174号)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第三人营业执照截图;2.案涉豆浆粉照片及购买记录截图;3.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截图;4.案涉产品网店页面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5年1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申请人投诉反映:其在第三人淘宝平台店铺购买了商品:黄芪党参豆浆粉,收到货后发现生产许可证号SC为食品生产许可,该产品店铺页面,详情页面介绍宣传气血要温和、养气血纯补、会养血的人不易老等,该产品为普通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2025年2月4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申请人举报反映的相关违法行为与2025年1月13日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投诉内容一致。2025年1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受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现场核查,被申请人现场未查见申请人反映的相关违法情况,第三人对申请人提供的页面截图和照片情况予以认可,相关虚假宣传的涉案违法行为在被申请人检查前已经自行整改,另第三人提供了销售的黄芪党参豆浆粉进货凭证和检测报告。2025年1月20日,现场检查中第三人明确提出拒绝调解,不同意与申请人进行协商调解。2025年1月20日,鉴于对第三人进行了现场核查,第三人相关虚假宣传的涉案违法行为在被申请人检查前已经自行整改,第三人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1月22日,鉴于第三人明确拒绝接受调解的情况,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终止调解并对涉及违法行为答复不予立案。2025年2月22日,鉴于申请人再次就同一内容进行举报的情况,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答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答复程序、投诉终止调解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三、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未采纳其证据的情况。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现场核查,被申请人现场未查见申请人反映的相关网页,第三人对申请人提供的页面截图和照片情况予以认可,相关虚假宣传的涉案违法行为在被申请人检查前已经自行整改,正是因为第三人确认了申请人投诉材料中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最终认定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但鉴于第三人的涉案违法行为在被申请人检查前已自行整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四、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的系商品宣传问题,此类行为在商品进入流通环节后即客观上面向市场不特定人。申请人并不因使用该商品而使其特定的个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从合法权益与举报事项的关联程度而言,其与未使用者并无本质区别。申请人的举报行为中并没有区别于一般普通公众的特定权利义务,实质仍是从秩序层面对公益的维护,不属于为维护称其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投诉举报材料;2.投诉受理材料;3.现场检查笔录、第三人涉案食品进货凭证、检测报告、情况说明;4.不予立案审批表;5.投诉受理答复材料;6.举报受理答复材料。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未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称其于淘宝平台店铺购买了“黄芪党参豆浆粉”,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SC为食品生产许可,在店铺页面、详情页面宣传的内容为“气血要温和养”“会养血的人不易老”“这些行为hen伤气血”等,该产品为普通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2025年1月14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检查,查验了案涉豆浆粉与第三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三人还提供了案涉豆浆粉的出厂检验报告、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与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被申请人现场未查见申请人反映的相关违法情况,第三人对申请人提供的页面截图和照片予以认可,相关虚假宣传的案涉违法行为在被申请人检查前已经自行整改。2025年1月20日,第三人出具情况说明,表示不同意调解。2025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中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回复,告知申请人因第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鉴于第三人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案涉豆浆粉经检测合格,不会对消费者产生伤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5年2月4日,申请人以同一投诉举报内容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第三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回复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回复内容与2025年1月22日的回复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材料;2.投诉受理材料;3.现场检查笔录、第三人涉案食品进货凭证、检测报告、情况说明;4.不予立案审批表;5.投诉受理答复材料;6.举报受理答复材料。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查见案涉产品索证索票齐全、检测报告合格,第三人在被申请人检查前已自行整改了虚假宣传的相关违法情况,也无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对申请人造成危害后果。综合全案证据,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决定对第三人不予立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收到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于2025年1月14日受理并于次日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和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2025年2月4日,申请人以同一投诉举报事项于全国12315平台举报第三人。2025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告知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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