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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溧行复第154号
发布日期: 2025-09-18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溧建依复〔2025〕第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24号答复书),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28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因申请人原因未能听取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4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申请公开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日作出答复,申请人对答复不服,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24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具有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收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5年7月4日通过邮政快递通知送达申请人。据此,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经被申请人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申请人予以答复。据此,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作出的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24号答复书;3.邮件交寄单、快递详情;4.检索过程照片。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2025年7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24号答复书并于2025年7月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称:“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24号答复书;3.邮件交寄单、快递详情;4.检索过程照片。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出答复。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4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建房〔2007〕114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30日内,向招标备案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评标记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为溧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招投人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向被申请人备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被申请人检索了其保存的相关备案档案盒,未发现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经检索不存在,被申请人已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4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24号答复书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7月2日作出24号答复书并于2025年7月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溧建依复〔2025〕第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6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 溧阳人大网 溧阳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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