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 移动端应用

  • 政务微信

  • 政务微博

  • 智能问答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魅力溧阳
  • 政民互动
  • 政府信息公开
  • 办事服务
  • 人工智能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 >>行政服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内容

溧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溧行复第21号
发布日期: 2025-03-13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2月4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7日收到申请材料,2025年2月11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8日在第三人处购买了某品牌茶叶,发现该茶叶的执行标准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不到,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三人在销售过程中有消费欺诈行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材料,于2025年1月26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显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法定职责进行调查处理,其作出不予立案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所举报事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应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案涉产品及购买发票照片;

2.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截图;3.《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5年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消费者投诉举报书》,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其于2024年12月28日在第三人处购买了某品牌茶叶,使用后发现该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同时举报第三人未履行查验义务。202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并于2025年1月16日将《受理决定书》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受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2025年1月23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现场核查,被申请人现场查见常州某公司生产的该品牌茶叶,涉案茶叶品牌标签信息完整,能提供该品牌茶叶的进货凭证、商标注册证、执行标准,第三人现场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相关违法情况。2025年1月23日,第三人提出《拒绝调解书》,不同意与申请人进行调解。2025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就对第三人的核查情况,鉴于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相关违法情况,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立案之条件,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5年1月24日邮寄给申请人。鉴于被投诉人明确拒绝接受调解的情况,2025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于2025年1月24日一同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答复程序、投诉终止调解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三、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况没有依据。2025年1月24日被申请人邮寄给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明确答复“经查:在其茶叶柜台查见你所反映的茶叶在售,现场当事人提供了索证索票等材料,产品标识齐全”,其中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反映的涉案品牌茶叶执行标准无法查询的情况,在被申请人2025年1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消费者投诉举报书》中并未被具体提及,但经被申请人对涉案品牌茶叶核查,涉案品牌茶叶有执行标准并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江苏政务服务”网查询,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相关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作出不予立案存在未履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况。四、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的系商品标签标注问题,此类行为在商品进入流通环节后即客观上面向市场不特定人。申请人并不因使用该商品而使其特定的个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从合法权益与举报事项的关联程度而言,其与未使用者并无本质区别。申请人的举报行为中并没有区别于一般普通公众的特定权利义务,实质仍是从秩序层面对公益的维护,不属于为维护称其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已就申请人反映的举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处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复议申请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就其的举报作出的处理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不成立,且申请人依法不具备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投诉举报材料;2.受理决定书;3.现场检查笔录、第三人涉案食品进货凭证、商标注册

证、执行标准、情况说明;4.拒绝调解书;5.终止争议调解告知书及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未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于2024年12月28日在第三人处购买了某品牌茶叶,使用后发现该茶叶为假冒伪劣产品,第三人未履行查验义务。202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书》并于2025年1月1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5年1月23日,被申人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检查,查验了第三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案涉茶叶的标签信息、进货凭证、商标注册证、执行标准,未发现申请人所反映的相关违法情况。2025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内容为:在第三人茶叶柜台查见申请人所反映的茶叶在售,第三人提供了索证索票等材料,产品标识齐全。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立案之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材料;2.受理决定书;3.现场检查笔录、第三人涉案食品进货凭证、商标注册证、执行标准、情况说明;4.拒绝调解书;5.终止争议调解告知书及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所反映的相关违法情况。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主张的案涉茶叶的执行标准查询不到,第三人在被申请人现场检查的过程中提交了案涉茶叶的执行标准Q/KGCY0010S,该执行标准可通过公开渠道“江苏政务服务”网查询。被申请人决定对第三人不予立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于2025年1月23日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2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 溧阳人大网 溧阳政协网
溧阳市人民政府  苏ICP备17003616号-1  苏公网安备 32048102000256号  网站标识码:3204810031
网站主办单位: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溧阳市南环路18号网站地图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