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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环境质量,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弃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溧阳市城市管理局拟制了《溧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5年5月28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感谢支持!
通讯地址:溧阳市燕山路22号溧阳市城市管理局法制监督科
联系电话:87209953
电子邮箱:lycgj@163.com
附件1:《溧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溧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溧阳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附件1:
《溧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切实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收集、运输、处置规范运行,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处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及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部门责任)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交通、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建筑垃圾管理要求,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分类制度)建筑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第六条(联单制度)建立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
转移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写、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核准部门应当按照联单信息核对确认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和数量等信息无误后方可运输、消纳、处置。联单自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开始运转,到达指定消纳场所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时结束。联单应完整记录各环节确认信息,运输结束后由各方自行留存备份。
第七条(处置费用)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用。
第八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章 收集管理
第九条(镇街集中堆放场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和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应当在本辖区内至少设置一处场所,满足本区域内建筑垃圾集中堆放需求。
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场所应根据本辖区内建筑垃圾产生量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集中堆放场所可采用封闭式房(棚)、可移动箱式等方式设置,数量和面积应满足辖区范围内投放需求。
设置的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场所,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安排专人负责运行管理,建立运输处置台账资料。
第十条(配套收集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等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环境卫生工程项目规范等相关强制性标准,配套建设建筑垃圾收集点,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已建的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等区域的管理单位、产权单位、经营单位等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建筑垃圾密闭式收集点,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防渗、降噪措施。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建筑垃圾收集点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建筑垃圾收集场所。
第十一条(装修垃圾收集点)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用容器或者搭设专用密闭式垃圾道方式收集装修垃圾,并投放到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相关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收集点,不得凌空抛掷和随意堆放,不得将生活垃圾、绿化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收集点。
建筑垃圾收集点管理主体应当及时组织清运,做好收集点的日常保洁,保持收集点及周边环境整洁。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二条(源头减量目标)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我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和全屋装修,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源头减量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和资源化利用相关费用纳入建设工程相关费用,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
鼓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等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措施和分类处置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责任。
第十四条(处理方案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备案。处理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堆放要求、去向和污染防治措施、回收利用等内容。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出具备案意见。不符合备案规定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纠正、补正。
备案后,因申报主体、建筑垃圾处理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处理方案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报原备案部门变更。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地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已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公示表。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工程施工单位依法报送、组织实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就近就地利用)建筑垃圾应当优先就近就地利用,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就地资源化利用本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当及时清运,并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防止环境污染。
产生工程泥浆的建设工程,具备干化条件的,鼓励进行现场沉淀、脱水处理。干化作业应当达到预防扬尘、控制噪声等要求。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六条(名录库管理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对符合相关规定,合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的企业和车辆建立名录库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规定并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企业承运建筑垃圾。
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规模发展,购置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或者可分离式箱体特种运输车辆,依法逐步淘汰老旧车辆。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第十七条(运输单位规定)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业务。单位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健全的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四)具备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五)自持一定数量运输车辆,并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集中停车场所以及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新购置车辆应自带装篷布式密闭装置,鼓励采用新能源运输车辆。
第十八条(运输车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七统一”要求:统一安装篷布式密闭装置(使用可分离式箱体特种运输车辆除外)、统一安装顶灯、统一单位标识、统一外观颜色、统一放大车辆号牌、统一安装安全警示标识、统一安装定位系统,并纳入常州市统一数字化监管平台。
第十九条(运输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的单位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保障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投入;
(二)对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和培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运输建筑垃圾的重型载货车辆及其驾驶人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并将监控平台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通过水路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港务、航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运输作业要求)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时,应当按照依法核定的运输车辆、时间、路线和消纳场所规范运输,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运输污染清理)运输单位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公共场所污染的,应及时组织自行清理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卫企业清理。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代履行程序安排有资质的环卫企业清理,费用由造成污染的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运输考核办法)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联合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管理,落实考核结果运用。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处置核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依法赋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属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住建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分类化处置)建筑垃圾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置。
(一)工程渣土根据土层、类别、特性确定用途,可用于工程回填、土地复垦、矿山修复、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等;
(二)工程泥浆具备干化条件的,按照规范技术进行现场沉淀、脱水等固化处理后可以按照工程渣土利用、处置;
(三)工程弃料、拆除弃料、装修垃圾,按照技术规范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回收生产利用等需要。
依照前款规定确实无法利用的,施工单位、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交由无害化处理、消纳场所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处置场所经营单位要求)建筑垃圾分拣转运、消纳以及资源化利用等处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建筑垃圾,进行分拣并分别堆放;
(二)保持相关设备、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
(三)严格控制噪声、粉尘和固体废物污染;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分拣转运场所经营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拣规范,对建筑垃圾进行分拣并分别堆放。
第二十六条(处置场所标准)建筑垃圾分拣转运、消纳以及资源化利用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污染防治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应当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贮存量、生产加工量、尾渣流向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布、安排建筑垃圾利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及时汇总建设工程开挖、回填以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需求等信息,根据本区域建筑垃圾的产生和处置情况,合理安排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交换利用建筑垃圾。
第二十八条(鼓励再生产品)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采购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以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第二十九条(渣土消纳原则)本市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原则上在溧阳市辖区范围内消纳处置,确需跨县(市)消纳的,应由产生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与消纳地城市管理部门会商同意后方可依法实施。
未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消纳处置本市外来建筑渣土。
跨省转移建筑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行业自律)鼓励建筑、物业管理、装饰装修、建筑垃圾运输等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建筑垃圾管理有关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会员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数字化监管平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数字化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运用大数据平台获取的检测监控信息,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联合执法)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信息共享,提升建筑垃圾管理行政执法效率。
第三十三条(信用管理)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应当按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第三十四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负有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三十五条(处罚事项衔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履职规定) 负有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 月 日。2002年8月9日溧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溧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溧政发〔2002〕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溧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日益成为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虽然我市在2002年出台了《溧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溧政发〔2002〕115号),但目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挑战:一是缺乏建筑垃圾分类与资源化利用的明确规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具体措施不健全、资源化利用率低。二是对建筑垃圾运输行业规范管理不足,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车轮带泥、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三是缺少对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场所、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设置及运营管理的具体规定。在这种形式下,为适应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环境质量,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制定新的管理规定显得非常必要。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5)《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6)《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7)《常州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等
三、主要内容
《溧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共七章,三十七条,由总则、收集管理、源头减量、运输管理、处置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七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适用范围和建筑垃圾概念
《规定》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际,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建筑垃圾区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以实现分类管理。
(2)实施建筑垃圾管理全过程管理
《规定》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排放、运输、综合利用等全过程管理进行规定。《规定》明确政府部门源头管理责任,细化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具体责任,对不同类别建筑垃圾提出了分类处理要求,还对运输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
(3)关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规范管理
如何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引导运输企业依法、诚信运输是建筑垃圾监管部门面临的主要课题。《规定》从政府外部监管和行业自我约束两个方面寻求破解这一难题。《规定》明确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合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车辆建立名录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的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运输车辆作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规定》鼓励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通过行业协会内部引导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城管、公安、住建、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应当联合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管理的方式引导运输企业规范运输、诚信经营。
(4)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对于建筑垃圾管理有着长远的影响。《规定》规定了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推广装配式建筑、全屋装修等新技术、新工艺,促进源头减量。《规定》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履行源头减量义务,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就近就地综合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从而促进我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