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 移动端应用

  • 政务微信

  • 政务微博

  • 智能问答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魅力溧阳
  • 政民互动
  • 政府信息公开
  • 办事服务
  • 数据开放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要闻动态 >>部门动态 >>内容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问十答”(企业篇)
发布日期: 2025-07-16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1、为什么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问题,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安心经营、专注发展。

2、哪些单位可以实施行政检查?

只有具备法定资格的行政执法单位可以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外包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四类”主体实施行政检查。

3、什么是行政检查“六公示”?

“行政检查主体、检查事项和依据、检查频次上限、检查标准、检查计划、检查文书”六项内容需要在溧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对外公示,简称行政检查“六公示”。

4、行政检查的规范程序是怎么样的?

行政执法单位实施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告知企业检查时间、依据、目的和内容(不适宜事先通知的除外);检查过程中应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执法证件,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结束后应告知企业检查结果。

5、什么是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6、哪些情况下企业有权拒绝行政检查?

不具备法定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

未制定检查计划并经报备批准的;

不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履行告知程序的;

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或以其他“变相”形式开展的;

第三方机构以购买整改服务为条件进行检查指导服务的。

7、如何降低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数字化监管:通过数据共享替代实地检查(如环保在线监测);

企业安静日:每月1—20日原则上不对企业执法检查(安全生产、突发投诉等除外);

综合查一次:多个执法单位同一个月内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统筹合并进行。

8、同一行业每家企业的检查频次和内容一样吗?

不一样。我市目前正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在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对经营规范、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可以少检或不检,对管理不规范、风险等级高的企业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9、轻微违法行为是否可以免于处罚?

符合条件是可以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建立健全首违不罚或轻微免罚事项清单并予以公布,对依法可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按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免罚,减轻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10、如何投诉违规检查执法行为?

电话举报:12345、0519-87276991(司法局执法监督科);

电子邮箱:lyyfxzbgs@163.com;

鼓励支持企业通过“政企通”对检查活动进行线上评价。

常州市人民政府 溧阳人大网 溧阳政协网
溧阳市人民政府  苏ICP备17003616号-1  苏公网安备 32048102000256号  网站标识码:3204810031
网站主办单位: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溧阳市南环路18号网站地图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