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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行政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开展检查。
对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评估指导、监督性监测:依据《江苏省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管理考核评价标准》《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考核评价标准》《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开展评估指导、监督性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