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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市级部门 >>城管局 >>检查事项和依据 >>内容
检查事项一: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行政检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检查事项二:对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评估指导、监督性监测
检查依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