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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日期: 2025-07-04 浏览次数:    来源:城管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检查事项一: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行政检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检查事项二:对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评估指导、监督性监测

检查依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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