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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上限说明
发布日期: 2025-07-04 浏览次数:    来源:城管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行政检查:同一经营主体每年现场检查次数不超过1次。

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评估指导、监督性监测:同一经营主体每季度现场检查次数不超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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