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市级部门 >>城管局 >>检查频次上限 >>内容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行政检查:同一经营主体每年现场检查次数不超过1次。
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评估指导、监督性监测:同一经营主体每季度现场检查次数不超过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