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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明确各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352/2014-0005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发改〔2014〕236号 发布机构:发改委
产生日期:2014-08-20 发布日期:2014-08-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明确各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明确各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溧发改〔2014〕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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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4号)、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常州市民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常价服〔2012〕6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各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我市各住宅小区内的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委等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内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的服务形式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

(一)汽车停放服务包月收费基准价(包括车位租赁费和汽车停放公共服务费)

1、室外车位每辆每月110元/辆、月;

2、室内车位(库)

非营业性公共车位(库)和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简称人防车位,下同)100元/辆、月;

营业性配套车位(库)(包括建设单位自建的营业性配套车位,下同)出租的200元/辆、月。

(二)已出售产权或出让使用权的室内平面车位和地下封闭车库停放公共服务收费基准价为30元/月。

(三)上述基准价可以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四)已出售产权或出让使用权的地面业主独用封闭车库不收停放服务费,只收物业公共服务费。其收费标准以使用面积为计费依据,在不超过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50%范围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五)汽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汽车临时停放按次计费。每次停车时间为超过1小时(含1小时)至12小时(含12小时),收费标准为3元/辆。不足1小时不收费,连续停放时间每超过12小时的,增加一次计费,以此类推。

三、其它相关事项

(一)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是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管理的主体,应当与停车人签订汽车停放服务协议(或合同,下同)。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起始时间,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汽车停放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时间执行;没有协议约定的,按照停车场交付使用的时间执行。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可分期预收汽车停放服务费,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已经交付使用的营业性配套车位(库),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出租或因其他原因未交付给买受人的,汽车停放公共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实际执行标准全额交纳。

已经交付使用的小区停车场,因停车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汽车停放公共服务费由停车人按实际执行标准的70%交纳。停车人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超过六个月及以上)不使用车位(库),停车人应事前向经营管理单位书面申请,并经经营管理单位确认后,期间的汽车停放公共服务费由停车人按实际执行标准的70%交纳。

(三)住宅小区停车场实行刷卡出入管理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停车人免费配置1张出入卡(营业性配套车位的出入卡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其制卡成本可从汽车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再向停车人收取押金等费用。停车人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卡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四)人防车位由人防主管部门委托住宅小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相关事项,并按相关规定向被委托的管理单位收取“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有偿使用费”,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有下列情形的免缴汽车停放服务费:

1、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含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的;

2、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殡葬车等。

(六)本《通知》规定的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仅指小型汽车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小型汽车是指小轿车、吉普车、9座以下面包车、2.5吨以下(含2.5吨)货车。

(七)本《通知》未涉及的车位类型和汽车类型的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

四、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管理的所有住宅的停车场入口处或缴费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标明车辆类型、服务内容、定价形式、计收方式、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五、本《通知》实施前,人防主管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已经在协议中约定关于收取人防车位“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有偿使用费”的,按协议约定履行;开发建设单位或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与停车人已经在协议中约定关于人防车位收费的,按协议约定履行;营业性配套车位(库)产权所有者或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与停车人已经在协议中约定关于营业性配套车位(库)出租收费的,按协议约定履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 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溧阳市民防局

2014年8月20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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