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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市级部门 >>农业农村局 >>检查标准 >>内容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标准
1
种子、农药、登记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行政检查
1.生产经营资质
(1)是否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相符;
(2)是否有必要的许可证、登记证、批准文号、产品标准(种子审定、登记证书、引种批准证书;肥料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兽药GMP证书、产品批准文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等)。
2.生产经营行为
(1)是否存在超过生产许可范围等方面行为;
(2)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委托或受托加工、分装行为;
(3)是否生产、加工、分装(含委托、受托)假劣投入品、禁用投入品;
(4)是否执行原材料进货查验、产品出厂销售记录等制度;
(5)是否履行产品召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责任义务。
(6)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行为;
(7)是否存在经营禁用投入品和未取得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农药登记证;兽药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登记、引种批准文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肥料登记证)的投入品。
3.产品标签和质量
(1)是否执行产品质量检验、留样等制度;
(2)产品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3)产品及原材料包装、标签、合格证、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
4.生产经营台账是否完整。
2
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检查
(2)是否有必要的许可证,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投入品使用与记录
种植环节:
(1)是否建立有农药采购、使用记录,采购渠道是否正规,查看采购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是否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
(3)是否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规定;
(4)是否使用禁用的农药。
养殖环节:
(1)是否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用量、休药期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药;
(2)是否使用假、劣兽药,是否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禁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是否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3)是否直接使用原料药;
(4)是否使用人用药品。
3.标识标志检查
(1)是否按照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是否伪造、变造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
(2)是否按照规定开具、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
(3)是否规范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3
渔政行政检查
1.渔业捕捞检查
(1)主体性质
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等船舶标识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等证书是否符合规定。
(2)捕捞工具
捕捞工具的种类、规格、数量、网目尺寸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法使用、制造、销售用于电鱼、毒鱼、炸鱼的工具或者其他禁用的捕捞工具的情况。
(3)捕捞方法
船舶作业类型、方式、场所与捕捞许可证上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使用禁用的捕捞方式、方法,违反作业类型、方式、场所、时限等规定等情况。
(4)渔获物
是否存在渔获物的品种、规格、重量与捕捞限额不匹配,或者幼鱼明显超过规定比例的情况,是否存在渔获物中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销售、运输、购买、携带、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在禁渔期、禁渔区、水生生物保护区内捕捞、转载、销售、收购渔获物的情况。
(5)船上人员的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职务船员未满足最低配员标准,或者船上人员未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的情况,是否存在船舶停泊期间未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的情况。
2.养殖场检查
(1)养殖资质
检查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或者养殖品种、范围和场所与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不符的情况。
(2)投入品使用
检查是否存在使用禁用药品、人用药品、停用药品及禁止使用的其他化合物进行养殖的情况。
(3)生产台账
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和保存生产、用药、销售记录的情况。
(4)养殖品种
是否存在未依法人工繁育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情况,是否存在养殖水产品死亡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
4
农业机械安全行政检查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违法载人、超速超载、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证件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安全设施配备是否完整
4.农机经营服务组织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员配备、安全教育组织等
5.农机作业区域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5
动物诊疗行政检查
1.人员机构规范情况
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师情况,上墙公示内容,与兼营的宠物美容等其它经营服务场所进行物理隔离。
2.诊疗活动规范情况
处方、病历使用情况,使用兽药、生物制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使用X光机是否经环保部门批准,诊疗废水、医疗废弃物、病死动物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6
生猪屠宰行政检查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3.出场肉类《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进场查证验物登记、待宰、“瘦肉精”等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生猪来源和产品流向档案
5.待宰生猪查看耳标、外观
7
动物防疫条件行政检查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8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行政检查
1.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落实
2.查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3.查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和加工许可证
4.对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要求
9
农业植物检疫行政检查
1.国外引种单位申请信息是否符合引种要求、是否真实有效,隔离试种是否符合要求
2.调入单位是否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3.植物检疫证书信息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10
粮食企业行政检查
1.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2.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注:相关检查事项、检查标准待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公布后另行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