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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市级部门 >>卫健局 >>检查标准 >>内容

溧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标准
发布日期: 2025-06-27 浏览次数:    来源:卫生健康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1  对医疗机构

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 1.机构资质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资质情况;

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4.药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情况;

5.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6.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广告

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护士条

例》《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

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抗菌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病历书写

基本规范》等

2  对采供血、

临床用血及

原料血浆采

集供应行为

和单采血浆

站的行政检

查

采供血机构、

医疗机构

1.资质管理情况;

2.血源管理情况;

3.血液检测情况;

4.包装储存运输情况;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无不符合相

关文件要求的情况;

6.特殊血站管理情况;

7.临床用血管理情况;

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

血浆站管理办法》《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

201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

3  对母婴保健

工作的行政

检查

从事母婴保健

技术服务的机

构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情况;

5.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情况;

6.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

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

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

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等。

4  对病原微生

物实验室生

物安全的行

政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1.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

2.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及上岗持证情况;

3.实验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

4.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

情况;

5.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

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17)《病原微生物实

验室生物安全标识》(WS 589-2018)等。

5  对中医药服

务的行政检

查

中医医疗机构 1.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监督;

2.中医药医疗技术人员监督;

3.中药药事监督;

4.中医技术监督;

5.中医药服务涉嫌非法行医监督。

6.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

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等。

6  对医疗卫生

机构传染病

防治工作的

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疾

病预防控制机

构

(一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

1.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医疗卫生人

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

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

物、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处理情况。

5.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

1.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情况;

2.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时采取传染病控

制措施的情况。

3.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

分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

息报告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

目录》(2021年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202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 367-2012)《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 管理规

范》(WS 310.1-2016)等。

7  对预防接种

工作的行政

检查

承担预防接种

工作的医疗机

构

1.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

2.接种疫苗公示情况;

3.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

4.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

5.疫苗索证及冷链管理情况;

6.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工作

记录情况;

7.免疫程序执行情况;

8.异常反应监测、报告情况;

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

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

8  对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全

的产品的行

政检查

涉水产品生产

经营单位和个

人、在华责任

   单位

(一 )对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1.涉水产品生产过程、原材料使用等情况;

2.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及其标签和说明书等资料情

况;

3.抽检产品卫生质量;

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对涉水产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1.涉水产品的水处理单元和部件等情况;

2.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及其标签和说明书、进货验

收登记和销售台账等资料情况;

3.抽检产品卫生质量;

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

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

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1998)等。

9  对消毒产品

及生产经营

单位的行政

检查

消毒产品生产

企业和经营单

位

1.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生产条件、生

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

签(铭牌)、说明书等;

2.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

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

3.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

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查看生

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

否符合要求;检查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是

否齐全合格并备案(包括自有品牌和委托加工产品);检查

抗(抑)菌制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

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  《消

毒技术规范》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产

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

》  (WS628-2018) 、  《消毒产品检测方法》 (WS/T10009-

2023)《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

》 (WS/T684—2020)、  《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

测方法与评价要求》 (WS/T685—2020)、  《消毒剂与抗抑菌

剂中抗病毒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  (WS/T 686—2020)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等。

10  对餐饮具集

中消毒服务

单位的行政

检查

餐饮具集中消

毒服务单位

1.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

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2.消毒餐具、饮具消毒合格证明;

3.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

生规范》(GB31651)等。

11  对存在职业

病危害用人

单位的职业

病防治工作

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

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

公布情况;

7.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

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

况;

8.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10.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11.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

相关资料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

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

20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203)等。

12  对职业健康

检查机构的

行政检查

开展职业健康

检查的医疗卫

生机构

1.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3.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4.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

6.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

7.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

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放射工作人

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

13  对职业病诊

断机构的行

政检查

开展职业病诊

断的医疗卫生

机构

1.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3.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

4.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5.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

况;

6.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

7.职业病报告情况;

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

理办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等。

14  对职业病鉴

定办事机构

的行政检查

承担职业病鉴

定的办事机构

1.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

2.职业病报告情况;

3.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

理办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等。

15  对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

构的行政检

查

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

1.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

的责任情况;

2.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

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

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3.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5.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

6.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

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情况;

7.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情况;

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

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15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

标准 》  ( GBZ1)  《 工作场所 有 害因 素 职 业接触 限值》

(GBZ2.1、GBZ2.2)等。

16  对放射卫生

技术服务机

构的行政检

查

放射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

1.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

况;包括是否取得有效资质,是否在资质认可范围内从事技

术服务活动,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失实等情况,

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等。

2.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

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等。

17  对开展放射

诊疗的医疗

机构的行政

检查

开展放射诊疗

的医疗机构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

况;

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5.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 2 部分:放

射治疗装置》(GBZ/T 220.2-2009)等。

18  对除放射诊

疗机构外放

射工作单位

放射工作人

员职业健康

管理的行政

检查

除放射诊疗机

构外的放射工

作单位

1.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2.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

况;

4. 《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5.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6.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

要求及监护规范》(GBZ 98-2020)《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

射防护培训规范》(GBZ/T 149- 2015)等。

19  对公共场所

卫生的行政

检查

公共场所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

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

应急预案情况;

11.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

12.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1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设置及管理情况;

1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设计

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公共场所

卫生管理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公共场所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评价规范》等。

20  对学校卫生

工作的行政

检查

学校 1.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

2.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

3.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

4.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的卫生监督;

5.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6.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

情况的卫生监督;

7.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

作;

8.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生活饮用水卫

生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  《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

求》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中小学校传

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  《学校卫生综合评价标准》

《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  《中小学校设

计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等

21  对生活饮用

水卫生的行

政检查

开展集中式供

水 、 二次供水

、 现场制售饮

用水的经营单

位或个人

(一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1.检查水质净化、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转、消毒等情况;

2.查阅卫生许可、水质自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等资

料;3.按照规定抽检出厂水、二次供水、末梢水水质状况。

(二)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

1.检查设备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原水、周围环境、水处理

材料更换以及信息公示情况;

2.按照规定抽检出水水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  《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  《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

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等。

22  对托育机构

卫生保健工

作的行政检

查

托育机构 1.托育机构设置情况;

2.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情况;

3.饮用水卫生管理情况;

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托育机构设置标

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

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等。

23  对托幼机构

卫生保健工

作的行政检

查

托幼机构 1.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情况;

2.饮用水卫生管理情况;

3.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学校和

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学校及托

幼机构饮水设施卫生规范》(WS 10014—2023)《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等。

24  对医疗机构

控制吸烟工

作的行政检

查

医疗卫生机构 1.控烟制度建立情况;

2.医疗机构内禁止吸烟措施实行情况;

3.医疗机构内吸烟区设置情况;

4.开展控烟培训和宣传情况;

5.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情况;

6.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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