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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市级部门 >>卫健局 >>检查事项和依据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单采血浆站的行政检查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行政检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八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职业健康管理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