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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市级部门 >>卫健局 >>检查事项和依据 >>内容

溧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日期: 2025-06-27 浏览次数:    来源:卫生健康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序号 事项名称 主要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1  对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
2  对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和

单采血浆站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
3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
4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
5  对中医药服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县级
6  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五十三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
7  对预防接种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 县级
8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政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
9  对消毒产品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五十三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
10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县级
11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七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八条

县级
12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县级
13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行政检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一条 县级
14  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行政检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二条 市级
15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 县级
16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
17  对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十四条。 县级
18  对除放射诊疗机构外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

职业健康管理的行政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县级
19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五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县级
20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五十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县级
21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五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县级
22  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五十三条 县级
23  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检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县级
24  对医疗机构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检查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
注: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2013年版,该法2025年修订版于9月1日正式实施后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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