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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344/2025-00018
主题分类:建设规划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市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25〕9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25-04-15 发布日期:2025-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溧阳高新区、溧阳经济开服管委会,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溧阳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溧阳市人民政府202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溧阳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
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溧政发〔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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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溧阳高新区、溧阳经济开服管委会,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溧阳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溧阳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征收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我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征收的主体为溧阳市人民政府,所涉及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征收、安置、协调等工作,由工程沿线各镇(街道)具体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是指纳入省级以上规划并经省级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如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航道、港口、机场、铁路、城际轨道(含城市地铁)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溧阳市成立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不纳入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待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负责辖区内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征收相关工作的管理、协调与推进。

第五条  市指的职责

(一)按工程规划要求提供用地计划、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界定用地范围,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及杆(管)线迁移数量,协调市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和土地征用手续的申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负责征收工作,确保组织、实施、费用、进度、协调、安置等工作得到落实。

(三)根据所在地镇(街道)征收进度,签订协议及时向所在地镇(街道)支付相关费用。

(四)配合各镇(街道)协调、解决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五)加强征收费用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

(六)负责管理征收资料的收集、汇总、归档工作,并对所在地镇(街道)的资料整理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发改、住建、自然资源、人社、财政、交通、审计、信访、城管、征收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所在地镇(街道)的职责

(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备案通过后,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

(二)认真做好群众工作,做到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公平公正,确保征收工作平稳推进。

(三)做好地方矛盾协调及相关工程建设的协调保障工作。

(四)妥善保管征收资料,及时移交归档,确保资料完整、真实有效。

第八条  杆(管)线权属单位的职责

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工程范围内影响工程施工的所有杆(管)线的迁改工作,包括设计、勘测、施工、监理、安全等工作,并确保杆(管)线迁改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以及工程施工需要。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九条  征地范围以相应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确定的用地图为依据。各镇、村具体征地数量及地类按市自然资源部门勘界报告为准。

第十条  根据苏政规〔2023〕12号、常政规〔2023〕6号、溧政发〔2024〕10号文件,我市重大交通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工作,统一按照省二类地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征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农用地执行标准为5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7500元/亩、安置补偿费为275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征收涉及的青苗补偿费标准按1200元/亩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城区征地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溧政发〔2017〕34号)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二)鱼蟹塘等特殊养殖,考虑到施工影响补偿面积按照征地线内面积两倍予以补偿(不大于原塘面积),如有特殊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三)征地涉及水利、水电工程的,原则上按照常州市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江苏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常州市,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制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线外工程用地和临时用地使用

(一)线外工程用地

线外工程用地补助标准:参照主线征收土地标准执行。

(二)临时用地

涉及临时用地使用,需严格按照资规部门的流程和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采用自拆自建方式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同时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关宅基地;采用统一集中安置方式的,对其被征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同时按征收政策提供安置用房并结清安置房差价;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政策予以安置或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为用地范围内所有房屋(包括环保征收),房屋征收面积以现场测绘为准,附着物数量以最终入户调查时形成的一户一表为准。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

(1)民房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1600-1800元/㎡(包括房屋及装修附属物、奖励和补助、过渡费、不含征用土地费用)。

(2)安置成本

①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安置成本补偿标准:按安置面积5500元/㎡(包括安置房工程建设成本、土地成本,扣除安置房应缴款)。安置房实际建设成本单价最终按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结算。

②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货币补偿及货币补偿后购房的奖励标准以经市政府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为准。

③选择商品房安置的,安置成本补偿标准为8000-10000元/㎡。

(3)企业征收标准参照《溧阳市工业用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溧政发〔2018〕12号)和《关于公布工业用地收储补偿相关标准的通告》(溧国土资发〔2018〕55号)文件执行。

(二)沿线涉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属地镇(街道)经市政府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三)家庭作坊、自营小店等适当补助,副业用房等临时用房按实评估补偿。

(四)征收间接费用

征收间接费用包括征收(征收)项目推进费、项目调控金、项目推进奖励、征收服务费、征收评估费、跟踪审计费、机械拆除费等费用。服务费标准按《溧阳市市级房屋征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溧财发〔2017〕1号)文件执行,地上附着物清理评估服务费,按评估价值的4%核算。

第十七条  杆(管)线迁移数量的确定及补偿标准

(一)杆线迁移数量依据与各杆线权属单位现场调查并经设计部门认可的数量为准。

(二)杆线迁移补偿标准

天然气管、自来水管、污水管等管线由产权单位提供经会商的管线迁移方案,并上报预算。迁改完成后由产权单位出迁改工程结算,由建设单位聘请的审计单位对迁改工程结算及政策处理费进行审计,确定最终迁改费用。弱电杆(管)线迁移、强电及其它杆(管)线迁移补偿标准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

第十八条  补偿费用的确定和支付

(一)征地费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勘界面积及相关补偿标准,市指根据与所在地镇(街道)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具体支付方式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征收费用:根据审计报告内容,和所在地镇(街道)签订协议并结算。

(三)杆(管)线迁移费用:根据设计部门确定的杆(管) 线迁移数量,经市指与各杆(管)线权属单位现场确认后,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确定费用,并签订迁改协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指工作经费按照前期工作总费用2.5%核定。市指定期对征收工作进行检查,对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积极高效完成征收工作的,将酌情予以奖励;对未能按期完成征收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相关工作经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冒领补偿费用,截留、挪用、占用征收费的单位或个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本办法未能明确的征收特殊事项,由所在镇提出申请,市指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文件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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