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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344/2025-00028
主题分类:建设规划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办发〔2025〕22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25-07-11 发布日期:2025-07-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溧阳高新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溧阳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文件,认真遵照执行。(此页无正文)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7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溧阳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溧阳市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溧政办发〔202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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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溧阳高新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

《溧阳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文件,认真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溧阳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许可办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溧阳市域范围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常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溧阳市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

(一)城区及集镇的道路、桥梁以及与其同步建设的雨水、污水、供水、燃气管线等及其附属设施。

(二)单独实施的市域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工程,包括雨水、污水、供水、燃气管线等工程。

(三)区内市政工程,包括居住建筑小区、公共建筑园区内的道路、雨水、污水、供水、燃气管线等工程。

(四)电力、通信、工业管线、工业厂区内道路、管线等及其附属设施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市数据局(政务办)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属于《常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常州市工程审批项目豁免清单》文件中可以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严格按照《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完成项目备案表、核准书或发改审批手续。同时应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办理指南(2023版)》等文件,完成项目用地批准手续、规划方案审查、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五条  按相关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证明或用地批准手续;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六)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九)资金证明承诺书、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

涉及新增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地下管线等不需新增用地的工程,可由现状土地所有权人或属地政府提供相应土地的证明材料作为土地使用证明。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网上申报,向市数据局(政务办)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时需要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市数据局(政务办)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材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市数据局(政务办)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市数据局(政务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依附于道路桥梁的地下管线工程应与道路桥梁工程同步建设并按规定组织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常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文件规定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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