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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郭林勤)
索 引 号:014143555/2026-00012
主题分类:卫生 体裁分类:公告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卫生健康局
产生日期:2026-03-19 发布日期:2026-03-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郭林勤)
溧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郭林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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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林勤(身份证号码:360429********0636):

本机关于2026年3月5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号:溧卫罚告字〔2026〕5号),内容详见附件。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如逾期未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溧阳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地址:溧阳市溧城街道永定路209号)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号:溧卫罚告字〔2026〕5号)

溧阳市卫生健康局地址:溧阳市溧城街道永定路209号

邮编:213300

联系人:殷学廉、叶昕联系电话:0519—87266135

溧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3月19日

附件: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案号:溧卫罚告字〔2026〕5号)

郭林勤(男;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双钟镇大中路**号;身份证号码:360429********0636;电话:181****7883):

溧阳市卫生健康局经调查确认:2025年3月至2026年1月9日,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查实违法所得3500元。

以上事实由下列主要证据证实:1.现场笔录(编号:20260109101);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溧卫证保〔2026〕1号);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溧卫证保处〔2026〕1号);4.郭林勤询问笔录;5.雷某某询问笔录;6.郭林勤身份证照片;7.雷某某身份证照片;8.公告照片2张;9.雷某某家属与郭林勤的聊天截图照片4张;10.郭林勤微信名片详情页截图(含手机号);11.郭林勤书写的收条照片;12.郭林勤与雷某某签署的赔偿协议照片;13.现场照片8张;14.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非法行医黑名单查询截图;15.医师联网注册系统查询结果截图;16.场所业主电话询问记录3份;17.现场检查、询问、走访记录视频资料。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卫生执法人员已当场责令你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在行政处罚裁量时考虑以下情节:你的行为不具备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根据《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充分全面考虑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并起到相应的惩戒效果。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一般按下列规则进行:(一)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含倍数)或者期限有一定幅度的,原则上在最低限到最高限之间划分为高档(权重≥70%)、中档(30%≤权重<70%)、低档(权重<30%)三个阶次。(二)从轻行政处罚应当选择低档阶次;从重行政处罚应当选择高档阶次;当事人不具备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选择低档或者中档阶次。为了便于实际操作,上述数值可以按照四舍五入法取相近数值的整数。我局认为对你的违法行为的罚款裁量适用中档(30%≤权重<70%)层次。此外,由于你已将3500元违法所得退还给患者,对该部分违法所得不再执行。我局拟给予你:1.没收药品、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溧阳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地址:溧阳市溧城街道永定路209号)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溧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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