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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李刚:
申请人方恺不服被申请人溧阳市公安局竹箦派出所作出的溧公(竹)行终止决字〔2026〕1189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6年7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7月30日已予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通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经审理,本机关认为,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6年10月28日前作出。本机关依据你的住址向你邮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决定延期通知书》,邮件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而未能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溧阳市司法局(溧阳市燕园路16号)领取,联系电话0519-87276007。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视为送达。
特此告知。
联系电话:0519-87276007 联系地址:溧阳市燕园路16号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