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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拟订的集体土地转用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或地块号:32048120221220C00075
(二)集体土地拟转用用途:属于乡村产业建设类项目
(三)集体土地拟转用范围
本次32048120221220C00075拟转用集体土地位置位于溧阳市埭头镇前六村范围内。拟转用位置详见附图。实际集体土地转用位置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四)拟转用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集体土地拟转用埭头镇前六村农民集体约0.0832公顷,最终面积以勘测定界数据为准。
二、补偿方案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本次“只转不征”用地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已提前补偿到位,不涉及土地补偿费。
(二)青苗补偿费
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只转不征”不涉及青苗补偿费。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只转不征”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四)社会保障安置
本次“只转不征”用地涉及的承包经营权人已通过承包地置换的方式进行了补偿,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长远生计有保障,本次转用无需安置人员。
三、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溧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iyang.gov.cn/)和拟转用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自2026年5月29日至2026年6月11日。
2.对本集体土地转用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截至2026年6月11日)提出。提交地址为:埭头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3号楼3楼西侧办公室(联系人:王文晨;电话:0519-87365817;邮编:2133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集体土地转用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拟转用土地位置示意图-溧集转〔2026〕2号.pdf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