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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通餐饮服务领域审批与监管信息壁垒,解决审批脱节、监管滞后、无证经营、重复检查、部门信息互通不畅等突出问题,统筹规范餐饮场所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油烟污染、市容环境、违法建设全链条管理,切实守护群众食品安全与居住生活环境,市数据局起草了《溧阳市餐饮场所审管联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6年5月13日-2026年6月12日。
联系人:陈科;
联系电话:87209972;
电子邮箱:ck22487161@163.com。
附件:溧阳市餐饮场所审管联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溧阳市数据局
2026年5月13日
溧阳市餐饮场所审管联动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通餐饮服务领域审批与监管信息壁垒,解决审批脱节、监管滞后、无证经营、重复检查、部门信息互通不畅等突出问题,统筹规范餐饮场所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油烟污染、市容环境、违法建设等全链条管理,切实守护群众食品安全与居住生活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监管、协同高效、源头管控、闭环管理,以数据互通、信息共享、事前会商、事中联动、事后追溯为核心,构建审批前置指导、部门联合核查、许可即时推送、属地精准监管、失信联合惩戒一体化审管联动体系,实现餐饮场所准入规范、过程可控、风险可防、全程可溯。
(二)工作目标
建立跨部门常态化审管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餐饮经营许可信息实时推送、双向反馈、全程留痕。严格规范餐饮场所准入条件,从源头化解油烟扰民、燃气安全、噪声污染、消防安全、环境卫生、违法建设等风险隐患,减少后续经营整改矛盾。厘清审批、监管、执法各方权责边界,切实破解“审批不管、监管不接、无证难管”管理盲区。全面推行联合核查、综合监管、无事不扰,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提升餐饮行业综合治理效能。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异常主体处置、联合执法整治、信用联合惩戒全链条工作体系。
(三)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餐饮服务经营者(含大中型餐饮、小餐饮、餐馆、火锅店、饮品店、单位食堂、网络外卖餐饮、夜间夜宵门店等),涵盖市场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消防安全管理、燃气安全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市容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全部相关事项。
二、工作职责
(一)市数据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1.负责餐饮场所营业执照、排水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注销、撤销等审批事项办理。
2.落实事前准入指导服务,一次性告知经营开办全部准入条件,涵盖食品安全、燃气安全、消防安全、油烟排放、房屋使用性质、禁设区域管理等要求。
3.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将许可审批、注销、撤销、证件异常等数据实时推送至各相关监管部门。
4.参与对大型餐饮、位于敏感区域等高风险项目开展事前联合会商研判、现场核查。
5.根据各监管部门反馈的违法违规经营、不符合持续经营条件等信息,依法依规开展许可调整、撤回、撤销等处置工作。
(二)市住建局
负责餐饮场所房屋使用安全业务的指导培训及安全用气业务的督查指导培训。
(三)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餐饮经营单位污水排放管控,对未纳入市政污水管网覆盖区域的餐饮经营场所,督促经营主体依规配套安装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噪声污染的防治,规范污水处理处置及噪声治理设施处置流程等环保相关要求;负责拟设餐饮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的界定。
(四)市水利局
严格源头把控隔油设施建设,小排水户污水接管备案现场勘查(验收)、小排水户排水许可现场核查指导。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餐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重点抓好后厨环境卫生、食材质量安全、餐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明厨亮灶建设、反食品浪费、网络餐饮平台经营规范等工作。
2.及时接收审批部门推送信息,建立健全监管台账,按期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3.负责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现场核查工作,及时反馈现场核查结论。
4.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及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依法处置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六)市城市管理局
1.负责餐饮门店外立面管理、户外广告规范、占道经营整治、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商铺违规拆改管控等工作。
2.负责依法查处餐饮经营主体未安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未落实油烟净化措施及油烟超标排放等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七)市消防救援局
负责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核查疏散通道、防火分隔、消防器材配置、用电用气安全等内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主体,及时向审批及相关部门反馈核查意见。
(八)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新设餐饮单位选址、审批进行联合核查;落实属地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日常巡查排查、风险隐患整治、群众投诉调处、多部门联合整治,引导存量餐饮经营单位规范整改、合规经营。
三、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事前会商、事中联核、事后监管、闭环反馈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
(一)事前准入前置指导
审批部门统一制定一次性告知清单,明确餐饮开办全部准入条件、禁设区域范围、各部门审核要求及申报材料。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采集申请人基本信息后,牵头住建、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对餐饮项目开展选址核查和事前指导工作。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项目选址合格性进行源头把控并出具意见,数据局对选址通过的主体,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二)事中联合现场核查
数据局每周向各镇(街道)推送已核发营业执照、申请经营许可的市场主体信息,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收到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现场核查,做到一次性上门、一次性核验、一次性出具综合核查意见,杜绝多头检查、重复上门。各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核查,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不予许可并一次性明确整改事项;整改完成复核通过后,方可审批发证。严格规范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精准限定适用业态,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放宽审核标准、降低准入门槛。
(三)事后信息实时推送
市数据局许可审批后,将市场主体信息、许可事项、经营范围、有效期限、经营地址、负责人信息等全量推送至市场监管、消防、生态环境、城管、住建、水利及属地政府。许可变更、延续、注销、吊销、撤销、证件过期失效等动态信息同步更新推送。各监管部门接收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台账录入,明确网格监管责任人。
(四)监管处置双向反馈闭环
各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投诉核查、专项整治中,发现经营主体实际经营与许可信息不符、擅自改动经营布局、环保及安全设施缺失、存在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开展处置,并将查处结果、整改要求、许可吊销建议、经营限制意见反向推送至数据局。数据局依据监管反馈意见,依法作出不予延续、变更限制、撤销许可、纳入审批限制名单等处理,并将处置结果再次反馈至各监管部门。健全无证经营线索移送机制,各部门巡查发现无证餐饮经营线索及时互通,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依法处置,涉及违建、环保、私拉乱接、消防隐患的同步移交对应部门联合查处。
(五)异常主体联动处置
针对长期停业、经营地址失联、超期未经营、注册地址虚假、违规转租、擅自改造后厨排烟管道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异常经营主体,各监管部门定期汇总梳理并推送至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开展许可动态清理,实现许可清退、监管清零。
附件1:部门联合行政指导流程图、行政许可事前指导表
附件2:餐饮服务标准清单
附件3: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事前告知书
附件4: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使用告知书
附件5:餐饮场所联合勘察验收表
附件1:
部门联合行政指导流程图
行政许可事前指导
行政许可 申请人
申请事项
经营地址
指导时间
年 月 日
事前告知书是否领取
指导情况
申请人签名
备注
建设部门
指导人员
环保部门
水利部门
市监部门
综合行政
执法部门
(城管)
消防部门指导人员(300平方米及以上)
附件2:
餐饮服务标准清单
序号
项目
指标
类别
标准要求
1
联合选址
各镇
(街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环保
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m。
水利
餐饮污水经隔油设施处理达标,在依法取得排水许可证后,准予接入市政污水管道。
2
建筑
结构
沿街、沿河不得设置有碍景观、市容的锅炉房、烟囱、油烟道等建筑附属设施。
3
能源
使用
燃料使用
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必须使用天然气、煤气、电等清洁能源。
燃气使用
消防
高层建筑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住建
用气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高度不低于2.2米(使用热水器不低于2.4米);灶具必须带熄火保护装置及CCC认证;液化气减压阀应使用不可调节压力的合格产品;燃气软管应使用金属软管,符合GB/T26002-2010、GB41317-2024(推荐管道气用)和GB44017-2024(推荐液化气用),软管长度不超过2米,不得开设三通,不得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
4
油烟处理排放
油烟 净化设施
城管
安装经国家认证的油烟净化设备,其油烟去除效率必须≥85%,油烟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mg/m3的排放限值;产生油烟较大的中餐、烧烤、食堂应当使用复合式油烟、异味净化一体设备,产生油烟较小的西餐、日料、小吃店等可以使用单一功能的油烟净化一体设备。
5
布局
面积
比例
小型餐馆、
小吃店、
饮品店
市场
监管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各加工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6
内部装饰要求
地面
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平整铺设,有排水系统,地面和排水沟排水顺畅。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墙壁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做装饰面。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饪等场所有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等防蝇、防虫、防尘设施。
天花板
天花板应平整,采用无毒、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做吊顶
专间和专用操作场所(按需设置)
1.专间为独立封闭空间,无明沟,地漏带封水。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墙壁及吊顶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2.专间内设独立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非手动开启、可自动闭合的废弃物容器;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操作台面、工用具存放、货架等为不锈钢等易于清洁的材质。
3.专间入口处设置专用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厨房具有通风条件且与其它区域采用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隔墙、防火门以及防火窗等有效分隔。
更衣室
按需设置更衣室或更衣设施。
厕所
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卫生间出入后不应直对食品处理区,不宜直对就餐区;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消毒、干手等设施。
7
内部设施要求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
粗加工操作场所设2只以上水池,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库房和
食品贮存
按需设置食品库房或食品储存设施。食品库房或食品储存设施不存放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餐厨废弃物暂存设施
1.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2.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1.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
2.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封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3.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于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并有明显区分标识。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内壁光滑便于清洗。
燃气
配套设施
商务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安装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
消防安全
公安
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不应混用或设置在同一建筑空间内。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外窗应易开启或击碎,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保持灭火器、应急照明及疏散标志灯等消防设施器材设备配备齐全且完好有效,原建筑内配置的消火栓、喷淋和探测报警器等保持完好有效且未被遮挡。
8
主体
责任
人员管理
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餐饮单位每天应进行人员晨检,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行为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文明餐桌
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俭养德”“文明餐桌”公益宣传;从业人员文明用语、礼貌待客。
9
过程
控制
明厨亮灶
通过玻璃隔断、矮墙隔断或视频输出等方式实现明厨亮灶。
先进
管理模式
实施“五常(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六天(天天处理、天天整合、天天清扫、天天规范、天天检查、天天改进)”等先进管理模式,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环境卫生
经营场所应当环境干净、整洁、无积垢、霉斑;地面无积水,物品摆放整齐,功能间应当有明显标识区分。
食品原料仓库、贮存间应设有机械排风设施,地面应当有货架,货物应当离地离墙10cm。
索证索票
采购食品及原料,特别是大宗食材,如米面油、肉类、水产类、蔬菜类等要进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相关票据、检测合格报告要收集留存。
食品原料
不得购进使用法律禁止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无过期食品。
加工过程
油炸类食品加工使用热稳定性好、适合油炸的食用油,炸油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宜用食品级不锈钢材料,油温不高于190℃,有更换制度及记录。
清洗消毒
1.洗碗洗菜水池和生熟砧板应当有明显标识区分。
2.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并做好记录。
3.已消毒的餐饮具应按要求存放。
4.使用集中消毒的餐饮具应当有消毒合格证明。
10
管理
要求
信息公示
必须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且张贴在店堂醒目处,公示证照、健康证、日常监管结果记录表、量化等级等内容。
入网资质
1.持有合法证照,证照与网络平台公示一致,无超范围经营。
2.线下实体店所在地址与网络平台公示一致。
3.线上经营的菜品与线下实体店同标同质。
超出
门窗经营
不得在店铺门窗垂直投影之外进行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等活动。
公共场地经营
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影响市容。不得向城市河道直接排放餐饮业污水、污物;
污水排放
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办理排水许可证后,排水须纳入污水管网;
不在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必须安装污水处理设施。
噪声
噪声排放达到所在功能区排放标准。
店招店牌、户外广告
1.不得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店招店牌、户外广告
2.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陈旧、破损的,应及时整修更新。
3.不应遮挡外窗影响逃生、排烟和灭火救援。
乱张贴
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运行维护
油烟治理设备的清洗和维护应当由专业的有资质的运维单位实施,确保油烟治理设施维护保养到位,设备能够正常运行。3个月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洗和维护,重点油烟排放单位根据油烟排放强度酌情增加清洗维护频次,油烟净化设施运维制度需上墙公示。建立油烟净化设施清洗以及维护台账,并做好记录,保存一年。
附件3: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事前告知书
尊敬的申请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食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符合业态分类及项目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具体标准可向溧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咨询或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站查询。
三、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按要求提交反映证实情况的申请资料以供审查,申请资料应一式1份,符合规定格式。您应当对您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申请限制条款:
1.被吊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2.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发现后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
3.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被发现后,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请你(单位)达到以上条件后再向本办正式提出许可申请。
你(单位)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否则市场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五、相关部门咨询电话:
1.溧阳市政务办(食品经营许可证):87209972、87228129
2.环保局窗口:87209926
3.城管局(油烟排放):87282236、18961160883
4.水利局(污水排放):13915855448;15722787536
特别提醒: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是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设施设备、场所布局和卫生条件,人员配备等事项的审查,不涉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无关事项的审查,您应当在符合环保、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内申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如因经营场所违反环保、城乡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规定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致使经营场所不再符合申请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我办将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一、根据《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4.2.3规定: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 m。第十三条的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一)居民住宅楼;(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二、经营场所负面清单:(一)禁止在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及土地性质证明文件的房屋内开设餐饮服务项目;(二)不得使用车库、违法建设作为经营场所,不得破墙开店;(三)不得在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内设置经营场所;(四)不得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所规定的、禁止开展餐饮经营的相关情形。
三、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四、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1、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正常、有效运行;
2、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
3、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4、所有餐饮单位必须设置两档三格式隔油池(隔油池容积需根据用水量合理选用),厨房废水经隔油池进行油水分离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隔油池施工要注意地下管线和安全管理。
5、在实行“雨污分流”地区必须严格执行“雨污分流”的标准,排水须符合规范,并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未实行“雨污分流”地区应当增加清理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次数,并防止油污水外溢。
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填写环评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附件4:
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使用告知书
一、厨房与用餐区基本条件
1.使用燃气的厨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直通室外的窗户面积不小于厨房面积的10%且不小于0.6㎡。厨房面积不小于4㎡,净高不低于2.2米(使用热水器的不低于2.4米)。不得在高层、地下及半地下的建筑内使用液化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7瓶15千克气瓶或2瓶50千克气瓶)时,应在厨房外设置专用气瓶间。
2.餐饮用餐区严禁放置任何燃气气瓶和使用燃气灶具;使用燃气的厨房应与用餐区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小时的实体隔断,并设置防火门。
二、燃气设施设备要求
1.液化石油气气瓶:严禁使用过期、报废、无条码瓶(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查看);气瓶与灶具(热源)的水平净距不小于0.5米;气瓶必须竖直摆放,严禁使用明火、热水加热、暴晒气瓶;在用和备用气瓶应分开放置,严禁将液化气瓶与天然气管道或其他燃料存放于同一室内使用。
2.管道敷设:应委托具备安装资质的单位施工,采用钢管敷设,有燃气管道经过的房间禁止住人或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连接软管:严禁使用橡胶软管,应使用燃气专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或金属包覆软管,符合GB/T26002-2010、GB41317-2024(推荐管道气用)和GB44017-2024(推荐液化气用),长度不超过2米,不得使用“三通”分流,不得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8年)。
4.燃气灶具: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气源要求的带有熄火保护装置(60秒内自动切断)及3C认证的灶具。商用灶具的判废年限为8年,超过年限的必须及时更换。
5.液化气调压器: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不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调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3-5年,到期或发现损坏应立即更换。
6.报警与切断装置:必须正确安装和使用具备连锁功能的燃气泄漏报警器和泄漏切断装置;天然气探头安装高度距顶棚不应超过30厘米,液化气探头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应超过30厘米;报警器应24小时正常通电工作,具备远传功能。80平方米以上的厨房应使用集中式报警系统。
三、日常使用与应急处置
1.使用燃气前应先检查(瓶灶管阀连接处、密封圈等)有无燃气泄漏,可使用肥皂水涂抹检查。使用时保持空气流通,不要离人,使用后必须关闭灶具开关和燃气总阀(特别是营业结束前要指定专人检查),严禁在夜间无人的情况下用气熬汤等。
2.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关闭燃气总阀,打开门窗通风,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迅速撤离到室外安全地带,拨打燃气企业抢修电话962007和119报警。
附件5:
餐饮场所(联合)勘查验收表
编号:
场所(法人)名称
申请人姓名/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
涉及油烟 类型
无油烟□轻油烟□重油烟□
拟使用能源
管道气 □ 电 □ 其他 □
基本事项
情况说明(对应选项打钩)
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营业执照办理要求
是□否□
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用气条件(工业
级可燃气体保护装置)
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房屋安全使用要求
经营场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废气油烟排放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污水排放口是否接入污水管网
是否已安装油烟处理设施、隔油池,并定期清洗建立台账
本人确认以上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确认签字:
建设部门勘查人员签字:
环保部门勘查人员签字:
水利部门勘查人员签字:
市场监管部门勘查人员签字: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管)勘查人员签字:
消防部门勘查人员签字(300平方米及以上):
注:上述个人信息由于工作需要经机构或本人同意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