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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目的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防范社会稳定风险,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及中央、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关于建立完善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相关规定,现就《溧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决策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客观、真实的意见建议。
二、决策事项概况
2001年,溧阳市出台《溧阳市城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溧政发〔2001〕27号)(下文简称《管理办法》),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落实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相关精神,贯彻《常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常政规〔2025〕4号)相关要求,溧阳市城市管理局初步拟定了《溧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重点内容如下:
(一)基本定义和适用范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管理办法》适用于溧阳市城市和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征收对象。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本市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①单位负担部分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由单位根据上季度单位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之和(取整)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②个人负担部分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机构代收,签订委托协议,代征单位按月向税务部门全额申报缴纳上月代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标准。
(一)单位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收取,每人每月4元;
(二)个人按户收取,每户每月4元,其中,独居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凭相关证明前往城市供水机构各服务网点柜台办理申请,按照每人每月2元进行收取。
对于居民用户每户两个月(正常抄表周期)用水量≤4吨的,免收当期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减免政策。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认定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特困职工家庭等,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环卫有偿服务内容。单位和个人自愿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等服务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服务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有偿服务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示期
公示期: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6月10日。
四、联系方式
1.溧阳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沈长明
联系电话:0519-87203969
邮箱:Lychengfu@163.com
2.溧阳市天目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戴雪刚
联系电话:0519-87262638
邮箱:15051919896@139.com
溧阳市城市管理局
溧阳市天目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