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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物业服务收费和物业公共服务收费一样吗?有何区别?
答:这两项收费不是同一概念,而是包含关系,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三项费用。《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问:目前我市对物业服务收费采取什么价格管理模式?
《省办法》明确: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问:物业公共服务费指的是什么?由哪些因素构成?
答:根据《省办法》第九条规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物业基本服务收取的费用;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问:目前我市部分小区在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后另外再收取公共能耗费的依据是什么?
答:公共能耗费应属于物业服务收费中其他服务费的范畴。
《省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问:我是居住在A小区的业主,物业公司要求我支付公共能耗费。我该如何判断物业公司收取的公共能耗费是否已经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成本?如果发现物业公司确属重复收费,我该怎么办?
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公共服务的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业主监督。如物业存在重复收费情况,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要求改正,也可以拨打12345政府热线电话,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问: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具体包括哪些?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电子对讲门设施、非经营性车场车库、非经营性电瓶车充电设施、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问:电梯运行维护费应如何收取?
答:根据《关于加强我市住宅电梯运行维护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25〕80号)文件,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通常指电梯日常运行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运行电费、检验检测费、保险费、维护保养费和维修材料费等,不包括电梯的大修(单部电梯单次修理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我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一般不包含在物业公共服务费中,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代收代交费用。
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按业主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合理分摊收取,如费用不足,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约定分摊方式补足。单独收取电梯运行维护费的,不得在物业公共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中重复收取。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得将物业公共服务费、电梯运行维护费等捆绑收费。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维保合同、维保维修记录、收支明细和结余金额等。主动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问:住宅小区的停车收费标准如何?
根据《关于明确各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溧发改〔2014〕236号)文件,我市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包括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的包月最高收费标准为:室内非营业性公共车位(库)和人防车位每辆每月150元;室内营业性配套车位(库)每辆每月300元。各住宅小区可以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在文件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内具体制定本小区的停车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汽车临时停放按次计费。每次停车时间为超过1小时(含1小时)至12小时(含12小时),收费标准为3元/辆。不足1小时不收费,连续停放时间每超过12小时的,增加一次计费,以此类推。
小区住户可选择包月停车或者临时停放。
问:政策上对物业服务费等情况公示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省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定期分别公示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电梯运行维护费和经营公共设施收益收支情况,以及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问: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按照要求公示物业收费情况,我该怎么办?
答: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要求公示,也可以拨打12345政府热线电话,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问:目前我市对空置房物业收费如何规定的?
《关于明确常州市普通住宅空置物业收费和室内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收费的通知》(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因业主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且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普通住宅物业,业主因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确认后,空置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约定标准的70%交纳、优惠期限最长为36个月,超过优惠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