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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溧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8-11 浏览次数:    来源:城管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相关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2026年7月28日,市政府印发了《溧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溧政规〔2026〕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原有收费政策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溧阳市城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溧政发〔2001〕27号)是2001年制定的收费标准,长期未作调整。由于我市生活垃圾呈逐年上升态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不断增加,此外溧政发〔2001〕27号文件上位文件《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苏价工〔2000〕379号)已于2009年因《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的出台而废止。2025年,《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因《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731号)的出台而废止,原有收费政策已不符合目前发展形势,但我市征收办法未及时跟进修订。2025年9月,常州市政府正式印发《常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常政规〔2025〕4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但该办法明确“溧阳市根据定价权限具体确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因此我市需另行制定,未能与常州市同步开征。

二是征收主体改变。按照财政部2021年3月发布的《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要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将由城管部门转变为税务部门。

三是衔接周边城市。目前省内多地个人负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已改为按住户随水费征收方式,同时均已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序号

地区

随水费征收标准

开始执行年度

1

苏州

4元/月/户

2007

2

连云港

5元/月/户

2007

3

南京

5元/月/户

2008

4

徐州

4元/月/户

2011

5

盐城

4元/月/户

2013

6

镇江

5元/月/户

2018

7

宿迁

4元/月/户

2019

8

泰州

5元/月/户

2020

9

无锡(包括宜兴、江阴)

4元/月/户

2023

10

常州(包括金坛)

4元/月/户

2026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管理范围:即本市城市和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征收对象

《办法》规定本市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明确征收方式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统一全市征收方式:单位应缴费用,由单位根据上季度单位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之和(取整)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应缴费用,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机构代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城市供水机构按月向税务部门全额申报缴纳上月代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明确征收标准

收费标准分成单位和个人两个部分,单位按照在职职工人数,以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向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按户收取,每户每月4元,其中,独居的离退休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元进行收取,随自来水水费征收。对于居民用户每户两个月(正常抄表周期)用水量≤4吨的,免收当期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明确减免政策

《办法》明确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认定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特困职工家庭等,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明确环卫有偿服务内容

《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自愿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等服务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服务费。

(七)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根据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731号),《办法》明确本市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完善、已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明确了起讫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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