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溧阳高新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 知》(苏政规〔2025〕5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常政规〔202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溧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对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辖范围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全市征收农民 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 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 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 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调整为:全市划定为一个区片, 执行标准为61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0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0500元/人。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 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 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 确定补偿标准。
三、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调整为1400元/亩。土地 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 城区征地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溧政发〔2017〕34号)执行。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 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江苏省政府规定的标准 高于我市,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 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 〔2021〕87号)、《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 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常政规 〔2022〕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22〕40号)执行。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6 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施行前,各地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