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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对《溧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修订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修订后的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一)城区禁放范围:东至南山大道,南至舍溪河-千里湖-茶亭河-燕山南路-滨河路-香山路-梅岭玉大道,西至焦尾琴大道-焦尾琴隧道-平陵西路-中关村大道,北至芜申运河所形成的闭环区域。区域面积约67.43平方公里。
(二)天目湖镇禁放范围:北至360省道,西至焦尾琴大道、沙河水库北部库湾沿线,东至233国道,南至山水园景区、沙河水库西副坝、沙河水库东副坝、天目湖御湖半岛温泉酒店、环湖路、大新村、天目湖大道形成的闭环区域。区域面积约20平方公里。
(三)大溪水库禁放范围:大溪水库临湖一号公路闭环区域、大溪水库大坝周边100米区域。
二、上述区域和线路以外的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高铁站、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及幼托机构等;
(七)百货商店、集贸市场、公共文化场所、宾馆、饭店、酒吧、网吧、歌舞厅等人群密集场所;
(八)10层以上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安全距离范围内;
(九)山林、苗圃;
(十)依法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
三、市人民政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四、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经依法许可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五、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在禁放区域、禁放期间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
六、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按照职责及时处理,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处罚记录依法依规纳入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将通报所在单位,并在单位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八、公安部门举报电话(违法运输、携带、违规燃放等):110;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电话(无证销售等):18906148110;城管部门举报电话(流动兜售、占道经营等):87224444。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溧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2026年修订版)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4日
“注:上述个人信息由于工作需要经机构或本人同意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