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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344/2025-00047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办发〔2025〕38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25-12-04 发布日期:2025-12-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溧阳高新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溧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溧政办发〔2021〕49号)同时废止。(此页无正文)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12月4日(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溧政办发〔2025〕38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溧阳高新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溧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溧政办发〔2021〕49号)同时废止。

 

(此页无正文)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溧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组

2.4  镇(区、街道)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管理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启动响应

5.2  响应措施

5.3  启动条件调整

5.4  响应联动

5.5  响应提升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  通信信息保障

7.6  装备设施保障

7.7  交通运输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溧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溧阳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市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本市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有相关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的,在发生该类自然灾害时,救助工作按其预案实施。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专家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区、街道))组成。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溧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成员单位由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委统战部、市融媒体中心、市档案馆、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健局、市数据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税务局、常州海关驻溧阳办事处、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溧阳监管支局、市水文局、江苏省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溧阳办事处、市供销合作总社、市总工会、共青团溧阳市委员会、市科协、市红十字会、溧阳市慈善总会、武警溧阳中队、市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溧阳分公司、中国人保财险分公司、中国移动溧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溧阳分公司、宁杭高铁溧阳站、宁杭高铁瓦屋山站、中石化溧阳石油分公司、江苏省常州监狱、江苏省溧阳监狱、江苏省新康监狱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防减救灾委组成人员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由市政府另外行文予以明确。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溧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镇(区、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风险趋势研判,及时向相关单位、镇(区、街道)通报;

(2)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态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3)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4)做好市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专家组

市防减救灾委设立专家组,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出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2.4  镇(街道)

镇(街道)在本级党委和市防减救灾委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援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内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灾后重建等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向市防减救灾办和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防减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区、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向社会公众及时推送自然灾害风险预警信息和公众防范措施,积极引导市民反映涉灾需求。

4  灾情信息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受灾地区的需求等。

4.1.2  市应急管理局、镇(区、街道)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镇(区、街道),镇(区、街道)在接到灾情后30分钟内汇总上报到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和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市应急管理局。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受灾镇(街道)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4.1.3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市应急管理局、镇(区、街道)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4  灾情信息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5  市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局、资规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4.1.6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应急管理局、受灾镇(区、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受灾镇(区、街道)应当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镇(区、街道)召开灾情会商会,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  灾情信息发布

4.2.1  灾情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常州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负责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客户端发布信息。

4.2.2  灾情稳定前,市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4.2.3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5.1  启动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低至高设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1 四级响应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50户以上、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防减救灾办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同时向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报告。

启动四级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办主任组织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视情派出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每日8时前向市防减救灾办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市防减救灾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5.1.2  三级响应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50户以上、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向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启动三级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派出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每日8时、15时前向市防减救灾办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市防减救灾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5.1.3  二级响应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启动二级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委主任组织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领导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并于每日8时、15时前向市防减救灾办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5.1.4  一级响应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5万人以上。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启动市级一级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委主任组织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市政府领导同志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并于每日8时、11时、15时前向市防减救灾办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5.2  响应措施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响应等级,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5.2.1  投入救灾力量

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等单位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根据市防减救灾委和受灾镇(街道)商请,市人民武装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协调下,组织协调现役专业力量参与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市红十字会视情参与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2.2  安置受灾群众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水上作业渔船及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运输,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组织开展全市水上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受灾地区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市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立即按程序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原则上,接到调拨指令后,应确保首批应急物资6小时内调运到位;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必要时,按规定程序申请上级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

5.2.3  维护灾区秩序

市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教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市卫生健康局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溧阳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5.2.4  提供技术支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组织自然灾害发生地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5.2.5  组织救灾捐赠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时发布救灾捐赠需求信息,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5.2.6  加强新闻宣传

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灾后舆情管控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指导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通过手机短信、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5.2.7  开展损失评估

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5.2.8  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和市有关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启动条件调整

5.3.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3.2  市委、市政府决定的事项。

5.4  响应联动

5.4.1  对已启动溧阳市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应急响应的,市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4.2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办向相关部门和镇(区、街道)通报,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溧阳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响应后,应及时向常州市防减救灾办报告。

5.5  响应提升

响应启动后,出现灾情扩大、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启动条件时,经研判,由市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提升响应等级。

5.6  响应终止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市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市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区、街道)评估过度期生活救助需求,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监督检查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恢复重建由镇(街道)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防灾设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6.2.2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街道)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有关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与市财政局会商后下达。

6.2.3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因灾住房倒损情况的综合评估结果,需要的资金补助超出权限时,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应急部门提出重建补助资金申请。

6.2.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镇(街道)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收到镇(街道)上报的恢复重建绩效评估后,通过组织督察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6.2.5 市住建局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6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市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2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受灾镇(街道),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或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6.3.5 根据镇(街道)或财政部门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确定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6 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救助工作的绩效。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7.1.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现役专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的突击队作用,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参与区域性救援中心建设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1.2 组织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气象、地震等领域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1.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积极推进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灾害信息员。

7.2  资金保障

7.2.1 市政府应当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2.2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市、镇(街道)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2.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及时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镇(区、街道)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必要时,申请上级救灾资金支持。

7.2.4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7.3  物资保障

7.3.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设立区域性物资投放点。

7.3.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3.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更新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

7.4  医疗卫生保障

7.4.1 市卫生健康局做好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4.2 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镇(区、街道)请求,及时为灾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5  通信信息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基于公用通信网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灾情发生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常州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溧阳办事处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7.6  装备设施保障

7.6.1 市政府应当为涉灾部门和基层救灾人员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提升应急指挥调度能力。

7.6.2 市、镇(区、街道)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

7.6.3 灾情发生后,市、镇(街道)两级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7  交通运输保障

7.7.1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上海铁路局溧阳站等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灾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7.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受灾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8.2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程序。

7.8.3 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灾害民生保险、巨灾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8.4 完善灾害救助区域协作机制。

7.9  科技保障

7.9.1 持续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推进普查数据更新。

7.9.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理论研究,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理论支撑。

7.9.3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推动主动发布终端向自然村延伸覆盖,探索城区应急广播建设,推进市、镇(区、街道)、村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深度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10  宣传和培训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安排专业宣教培训力量“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对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居民、村民、学生、职工等群体进行自救互救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培训,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镇(区、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鼓励激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应急管理局应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制定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3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溧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表

附件

溧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表

应急处置

启动条件

四级响应

三级响应

二级响应

一级响应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对应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50户以上、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50户以上、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5万人以上。

启动权限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防减救灾办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同时向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报告。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向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应急处置

相应处置

四级响应

三级响应

二级响应

一级响应

市防减救灾办主任组织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视情派出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每日8时前向市防减救灾办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市防减救灾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派出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每日8时、15时前向市防减救灾办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市防减救灾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市防减救灾委主任组织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领导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并于每日8时、15时前向市防减救灾办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启动市级一级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委主任组织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市政府领导同志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并于每日8时、11时、15时前向市防减救灾办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响应

终止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市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善后

处置

市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开展好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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