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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溧阳高新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关于整肃工程招投标领域乱象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整肃工程招投标领域乱象的若干意见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规范化管理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需要,是推动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更是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到其重要性、必要性,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对照省委学习教育第一督导组下沉调研问题整改清单和省工程领域专项审计反馈问题,工程建设领域仍存在规避公开招标、招标不规范、围标串标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高标准农田等重点领域工程建设招投标规范化管理,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发生,现汇集招投标规范化管理相关内容和要求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一、规范市场准入
(一)坚持“应招必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货物、服务,以单项合同估算价是否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确定是否必须招标发包,不受项目总投资额大小的限制。
(二)坚持“应进必进”。凡纳入本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的原则,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接受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三)破除“地方壁垒”。开展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对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和示范文本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
二、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四)完善内控机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合法合规审查、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等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确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招标人应当建立内部决策和招标流程控制机制,健全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代表选定、中标人确定、合同履行等重要环节的风险防控机制。
(五)强化主体责任。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严禁采用肢解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应当规范引用国家或者省制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招标人至少提前30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应当载明项目单位、项目概况、合同估算金额、预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等内容。
(六)推行远程评标。工程建设项目鼓励远程异地评标,达到相应标准的原则上应当采用省域内远程异地评标,符合跨省远程异地评标规模标准的还应当采用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实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工程施工类(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及以上、货物采购类(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有任意一项达到上述3项所列标准的,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年底前50%以上依法必招项目实行远程异地评标。
(七)监督违规干预。建立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制度。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干预,进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和结果公正性的行为。鼓励招标人、评标评审专家、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时,发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向负责该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三、加强监管工作
(八)贯彻联席会议制度。工程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及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计划发布后,招标方案在招标人履行内控机制的前提下,须经联席会议对招标文件会商通过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涉及招标文件内容重大变更的须经联席会议重新会商。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参照市联席会议机制对监管范围内的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进行会商,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完善招标文件。
(九)AI赋能监管工作。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在招标文件检测、智能辅助评标、围串标识别等重点场景的全省试点应用。依托省“e路阳光”平台,强化问题发现预警、线索移交查办。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处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在评标系统中设置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电子投标文件MAC码、文件创建识别码、手机设备识别码(UDID)、造价软件锁号、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等信息一致查询预警功能。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监督检查,包括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以随机抽查方式为主,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开展工作。
(十一)规范异议投诉处理。异议和投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一般在招标投标交易、监督平台上受理和处理。招标人在异议处理过程中认为需要重新评标的,应当书面报告招标投标监管机构。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或者投诉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需要重新评审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由原评标委员会或者原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审查结果重新评审,但是不因此重新确定投标人入围资格和评标基准价。
四、工作要求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要统筹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规范化管理,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及时制定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加强诚信教育,以案促改,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与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强化部门职责
1.指导协调职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
2.行政监督职能
(1)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3)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5)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渔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6)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负责油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7)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传输覆盖工程、监管监测工程、融媒体、应急广播等的技术系统、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8)财政部门:负责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9)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工业污水处理、大气污染控制、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土壤修复、生态环境监测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10)城管部门:负责单独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反馈闭环机制,将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将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行为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3.其他监管职能
(1)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招标投标犯罪行为。
(2)审计部门对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向相应纪检监察、公安、行政监督等有关部门移送。
(3)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属国有企业等招标人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制度从严管理。
(4)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配合行政监督部门核实相关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认证检测等信息,依法查处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借营业执照、虚假认证、价格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
(5)数据管理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为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场所和相关服务,负责向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报告进场交易项目活动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为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投诉处理、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数据等方面的支持。
(十四)加强信用管理。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资质借用挂靠、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认定失信行为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做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实施惩戒。
(十五)加大执法力度。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能提供对话录音、截图、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具备较大确定性、可查性的投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