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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9-87888213,87209926
传 真:0519-87888200
通讯地址: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南大街290号)
溧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育才南路8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时间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溧阳市苏菱机电有限公司年产40万件套汽车缓冲弹簧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的函
常环溧验[2019]70号
2019.9.3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溧阳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自动化喷塑涂装生产线改造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的函
常环溧验[201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