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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9-87888213,87209926
传 真:0519-87888200
通讯地址: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南大街290号)
溧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育才南路8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时间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苏北山建材有限公司建设石灰和轻质碳酸钙项目(部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的函
常环溧验[2019]25号
2019.4.17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苏鹏帆包装印务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纸质包装箱生产新建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的函
常环溧验[2019]26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苏联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PE塑料自封袋生产新建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的函
常环溧验[2019]27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溧阳市广和纱业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纺纱生产线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的函
常环溧验[2019]28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建年产40万m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的函
常环溧验[201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