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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常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55/2011-0002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卫发〔2011〕46号
发布机构:
市卫生局
产生日期:
2011-05-16
发布日期:
2011-05-1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转发常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溧卫发〔201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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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卫监控〔201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常州市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
添加
和
滥用
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国家卫生部《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3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和《江苏省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苏食药监餐〔2011〕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遵循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监管责任。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使餐饮服务单位自律意识显著增强,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重大案件得到及时查处,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单位。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企事业机关食堂、各类餐馆(含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和餐馆附属的甜品站)、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单位。
(二)重点区域。包括重点单位食品库房,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凉菜配制、裱花操作、现榨果蔬汁、腌腊烧烤和火锅底料、自制调味料配制场所或专间等。
(三)重点食品。包括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调味品)、粮油、乳及其制品、肉及其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焙烤食品、冷冻饮品等。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1年5月10日前)。各辖市、区要根据市卫生局《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餐饮服务环节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步骤措施、工作要求。同时,要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切实将专项整治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自查摸底阶段(5月10日至5月31日)。各地要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对采购和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及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摸清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相关档案,掌握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品种和易被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种类。要督促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及时到所在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并将添加剂使用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要组织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向社会做出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及时收集、整理、上报餐饮服务单位自查自纠、备案公示和承诺整改情况。
(三)清理整顿阶段(6月1日至9月30日)。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餐饮服务单位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要认真核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情况,特别是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要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重点监管,尤其要加大对小餐饮的巡查和抽检力度。
要结合江苏省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常州市餐饮环节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计划的要求,加大对各类必检品种的监督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针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业态,提出加强企业自检的指导意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增加自检频次。
(四)总结巩固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地要建立完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发现、快速追查处置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五)督查评估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地区将予以表扬;对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及时整改;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一经查实有监管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在2011年底前要对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行动,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将专项整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要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各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立即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省局将组织对各地查处重大案件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确保处罚到位。
(三)开展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要积极与新闻部门配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专项整治工作,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要在主流媒体、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线索,举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专项整治良好氛围。要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地专项整治行动中取得的大案要案查处成果,通过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四)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级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督促检查,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扎实、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相关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对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辖市、区要认真汇总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市卫生监督所办公室,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全市情况后上报市卫生局。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周三15点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报表(见附件)于每月25日(遇休息、节假日提前至前一工作日)15点前报送;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附件:常州市餐饮服务环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检查情况报表
溧卫发【2011】4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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