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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各中心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按照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部、省、市工作部署,为抓好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落实,经研究,制定《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年初全省执法监察暨信访工作会议的部署及《关于上报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要求和相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补充《方案》有关内容,制定本行政区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开并备案。
附件: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方案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21日
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全力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35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抓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424号)、《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方案的通知》(常国土资发[2016]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和各部门工作职能,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把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总体要求,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制化建设,着力打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在国土系统内部进一步厘清信访途径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它法定途径的界限,依法依规解释和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让仲裁、行政复议、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发挥作用,切实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依法规范办理信访投诉工作,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推动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依法行政,使信访工作进一步回归本位,不断提高信访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三、职责分工
(一)信访件的分类定性。按照信访目的,及时将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包括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进行分类,主要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信访类,意见建议类,根据信访人诉求主体、具体目的,做好正常国土资源业务办理与信访、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能够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与一般信访的区分,厘清信访受理范围,依法导入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领导:周志超,责任部门:法规监察科)
(二)土地征收补偿类申诉求决事项的办理。如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对土地征收程序有异议、对省政府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等。法定途径:调解、申请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任领导:张国伟;责任部门:耕地保护科,征地服务中心,配合部门:法规监察科、地籍管理科)
(三)土地利用类申诉求决事项的办理。如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异议、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土地、闲置土地处置有异议等。法定途径:仲裁、行政监察、纪律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任领导:周俊华,责任部门:土地利用科,配合部门:监察室、法规监察科,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不动产登记科)
(四)权属争议、不动产登记类申诉求决事项的办理。如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矿区范围争议等,法定途径为调解、申请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认为不动产登记(土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登记错误、不当履职、泄漏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损害申请人利益,对本人或他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有异议。法定途径:行政确认、行政处罚、国家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任领导:王评,责任部门:地籍管理科,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部门:矿管科、法规监察科,土地勘测中心)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类申诉求决事项的办理。如认为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以及由于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给申请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法定途径:民事诉讼、行政处罚。(责任领导:吴锁顺,责任部门:矿管科,配合部门:法规监察科、勘测中心)
(六)人事劳动争议类申诉求决事项的办理。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法定途径为申诉、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责任领导:王评,责任部门:组织人事科,配合部门:监察室)
(七)揭发控告类举报事项的办理。如破坏农用地、违法批地、违法占地、违法转让或出租土地、违法审批发放矿业权证、违法勘查和违法开采、违法转让矿业权等。法定途径:行政监察、纪律检查、行政处罚、立案侦查等。(责任领导:周志超,责任部门:执法监察大队,配合部门:监察室,法规监察科)
(八)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举报事项的办理。如检举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等。法定途径:行政监察、纪律检查、立案侦查。(责任领导:王芬,责任部门:监察室)
(九)政府信息公开类事项的办理。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法定途径:信息公开、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责任领导:张国伟,责任部门:办公室,配合部门:监察室、法规监察科、信息中心)
四、工作制度
为保障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机制的贯彻实施,配套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登记处理备案制度。制作办文单,由局办公室按照内部办件程序流转,经主要领导批示,信访分管领导分类核准签办给相关业务科室,同时由法规监察科(信访室)进行分类登记。相关业务科室依据职能按照相应信访件要求办理,形成答复(调查处理)意见书,经对口业务科室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将意见书与相关佐证材料一起交法规监察科(信访室),法规监察科(信访室)接到相关业务科室的答复(调查处理)意见书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审理内容,按要求格式制作信访答复,报信访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报请局主要领导审阅签发。最后,由法规监察科(信访室)统一对信访人或有关单位进行答复并留存备案;对于一般性信访人提出类似提供图件或查阅相关用地手续的诉求,应由对口业务科室负责向信访人作出说明;遇有缠访的信访人,由局办公室通知中心国土资源所(分局)联系镇(区)来人处理;对于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填写《违法线索告知单》,由局信访分管局领导批转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各业务科室(所)完成调查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时间要求。一般性信访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信访件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按领导批示的时间要求完成。
(二)集体会商制度。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参与的集体会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国土资源信访投诉案件进行会办,通报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三)督查督办制度。对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不及时的责任部门,下发整改落实通知书,加强对信访投诉案件的督查督办力度。
(四)联络员制度。各责任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具体联络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开展,办理所涉业务范围内的相关事宜,共同妥善处理涉土矛盾,化解行政争议。
(五)责任追究制度。对属于本单位、部门办理的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围绕工作内容、职责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业务管理方面的保障和支持作用,认真落实协作联动、互联互通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积极融入和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和交流,主动参与、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对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要把法定途径作为应选项和必选项,坚定不移地按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信访部门主要负责信访诉求的分流和引导,推动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同时将分类办理情况告知信访人;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专人负责办理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事项,强化“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意识,依法及时充分履行好国土资源部门职责。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事项,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等要求办理,及时向信访机构备案。
(四)宣传引导,确保落实。采取群众易理解、能接受的方式,多种途径开展宣传解释工作,使全社会广为知晓,充分理解和支持配合,让群众知道“该找谁、怎么办”,改变“信访不信法”等习惯。不断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群众在遇到矛盾纠纷时首先寻求通过法定途径解决。我局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将通过门户网站、来访接待场所、新闻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开。
溧阳市国土资源领域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分类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