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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根据《溧阳市定点康复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溧人社发〔2015〕3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溧阳市定点康复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标准等事项如下:一、根据我市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平均住院医疗费用水平、基金给付能力等因素,结合实际,决定调整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标准(见附件1)。二、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每月发生的参保人员全部住院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参保人员7日内在同一医院再次住院率(以下简称再次住院率)控制在1%以内(按入院时间计),超过再次住院率的住院病人的住院医疗费用,与上次住院医疗费用合并结算。三、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等开展物理治疗、康复治疗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等项目。对于康复住院患者在此类医疗服务项目施治过程中,应对施治对象进行病情评定,应有相应的康复治疗评价单及治疗计划,分初评、中评和末评,并按规定在病历中记录。此类医疗服务项目应按照卫生有关诊疗规范执行,常规性的治疗项目每天不超过2次,每个部位的物理因子治疗类别不超过3种,一个治疗疗程不超过15天(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同时按医保规定做好相应台账登记(见附件2) 。四、本通知自2017年6月26日起施行。 附件:1.溧阳市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按服务单元付费方式结 算标准 2.溧阳市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服务项目治疗登记台账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溧阳市财政局
溧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6月26日
附件1:溧阳市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按服务单元付费方式结算标准.docx
附件2:溧阳市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服务项目治疗登记台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