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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单位:
现将《溧阳市规划局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试行)》印发实施,请严格遵照执行。
溧阳市规划局
2018年10月15日
溧阳市规划局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队伍管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正常办公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溧阳市规划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常州规划院溧阳分院、常州测绘院溧阳分院全体工作人员,包含在编在岗、劳务派遣(合同制)、借用等人员,不含挂职及外借6个月以上人员。
第二章 考勤规定
第三条 本单位实行国家颁布的每周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具体上、下班时间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机关统一的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第四条 未经批准(含未办理请假、出差手续)没有到岗者,或未经批准续假,又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工作人员公出(包括下乡、出差、外出办事、学习培训、开会等),需事先按要求报告批准。一般干部公出办事半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1天以上(含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外出办事须向主要领导报告并向办公室报备。工作人员外地出差,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差审批手续(见附件1)。部门负责人每月汇总本部门工作人员非正常考勤情况(见附件2),向办公室报备,作为考勤依据。局机关组织召开的会议和学习等集体活动,如需请假应由会议组织者批准,无故缺席或中途离席者由会议组织者负责登记并向办公室报备,作为考勤依据。
节假日外出(离开溧阳市)实施报备制,一般干部外出向部门负责人报备,部门负责人外出向分管领导报备,分管领导外出向主要领导报备。
第六条 各部门要严肃纪律,严格按照制度落实好工作人员的请销假手续并组织好登记和报备工作。办公室将不定期抽查,并及时通报抽查情况,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对违反本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凡因病、因事或按规定享受各类假期,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请假单(见附件4),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工作交接情况。若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事先办理或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的,应事先向部门负责人和主(分)管领导电话报告,返回单位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连续请假,必须一次性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假期的类别、期限及有关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般干部休假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休假报主要领导审批。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年内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①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建立年休假计划制度。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采取个人申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批的程序合理制定年度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部门年休假计划表(见附件5)报办公室备案。各部门作出年休假计划之后,无特殊情况应安排职工按计划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没有特殊情况未按计划休年休假的,视为放弃休假。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安排补休。
建立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公示制度。每年12月底,各部门应将本年度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局办公室,经汇总后予以公示。
(二)病假。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含1天),经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领导批准;请病假三天(含3天)以上的,必须附上医院诊断证明,由主要领导批准;特殊情况的病假报局领导办公会研究。部门负责人请假,经办公室签署意见后,须经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分管领导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假期期满后或者提前结束假期及时报办公室销假。
(三)事假。请事假批假权限及手续与请病假相同,事假每次不超过两天。事假必须在本人年休假使用完毕后方可请事假。
(四)探亲假。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五)婚假、产假、丧假。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应事先办理有关请假手续,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及请假,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一律交办公室登记、保存备查。每月底由办公室将工作人员出勤、休假、请假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考勤统计表,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出现旷工行为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或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公务出差审批单
附件2:部门非正常考勤情况月度统计表
附件3:请假流程图
附件4:请假单
附件5:部门带薪年休假计划表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