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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我市用人单位聘用特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可办理工伤保险人员试行参加工伤商业保险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12/2021-00006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人社发〔2021〕38号 发布机构:人社局
产生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2021-04-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江苏省中关村高新区、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溧阳经济开发区、天目湖生命康原、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会(指挥部),各用人单位: 为保障我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工伤补偿,解决用人单位用工风险,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下发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超
关于我市用人单位聘用特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可办理工伤保险人员试行参加工伤商业保险的通知
溧人社发〔202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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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江苏省中关村高新区、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溧阳经济开发区、天目湖生命康原、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会(指挥部),各用人单位:

        为保障我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工伤补偿,解决用人单位用工风险,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下发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6号),对超过退休年龄没有领取退休待遇,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人员可以办理工伤保险,但对聘用65岁以上和有退休待遇这二类特殊超龄人员依然不能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对于这一客观存在的问题,我局和本市部分有意愿的商业保险公司协商,试行以增设工伤商业险种的方式,通过用人单位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以分散用人单位聘用这二类特殊超龄人员的用工风险,作为对苏人社规〔2020〕6号文的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保原则

        各用人单位自愿投保。

        二、实施时间

        2021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三、投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范围内用人单位聘用的特殊超龄人员,即:

        1.达到退休年龄、未领取退休金且超过65周岁、不超过70周岁。

        2.已领取退休金,不超过70周岁。

        四、办理地点

        1.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

        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


        附件:企事业单位聘用特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商业保险试行方案.docx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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