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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江苏省溧阳高新区、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生命康原、现代农业产业园、旧城更新与建设指挥部,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关于贯彻<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
关于贯彻《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推进天目湖流域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与保护,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目湖流域水源地保护活动适用于本办法。天目湖流域为常州市溧阳沙河水库、大溪水库及其流域的统称。其具体保护范围由溧阳市人民政府结合天目湖保护要求划定。
第三条 天目湖保护将突出土地管控、水土保持、面源污染控制、生态修复、流域水质监测、生态补偿和工程管理内容,围绕天目湖完整和稳定的生态系统开展工作。
第四条 溧阳市人民政府对天目湖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溧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目湖保护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完善上下游联保共治与部门联动机制,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六条 溧阳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天目湖镇人民政府、社渚镇人民政府、南渡镇人民政府、溧阳水务集团、天目湖流域生态观测研究站等单位应明确自身职责,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土地管控
第七条 天目湖流域内土地利用在严格落实生态红线所规定界线的同时,应依据国家和省级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目标,明确水环境容量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坚持生态用地不减少原则,实施土地管控。
第八条 主管部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划定的各类土地利用空间界线应当与天目湖生态保护格局相协调。
第九条 完善天目湖水质保护目标下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
(一)全面落实重要保护区内重要水源涵养区(洙漕河、徐家园河、平桥河、中田河源头海拔高于一百米的地区;坡度大于二十五度地块集中分布的地区;南山水源涵养区)林草地生态修复,依法实施封山育林;
(二)推进沙河水库、大溪水库第一山脊线和山间谷地校核水位以内区域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保护山区溪流水质;
(三)强化洙漕河、徐家园河、平桥河、中田河入湖河口湿地建设,恢复水生植被,提高湿地净化能力;
(四)依据主干河道河段类型(堤防型河段、城镇型河段、农田型河段、村落型河段和林草型河段),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逐步恢复25~100米宽度的生态缓冲带。
第四章 水土保持
第十条 完善天目湖流域水土保持措施:
(一)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新增和更新经济林或毁林种茶种果,已开垦种植的,应当逐步退耕、恢复植被;
(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应当优先种植生态公益林。种植林木应当采取等高条垦、鱼鳞坑等种植方式和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拦水、蓄水、保水、排水等措施;
(三)对茶果园集中分布的坡地、废弃矿山(场)、采石宕口和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迹地进行水土综合治理。重点治理茶园耕作引起的雨季植被覆盖度下降,废弃矿山与工程施工引起的地表裸露,茶园坡脚建立水土拦截带,利用小流域塘坝对水沙进行拦蓄;
(四)沿湖第一山脊线内部的生态缓冲区和水库上游林地集中分布的水源涵养区进行重点水土流失预防与监管。
第五章 面源污染控制
第十一条 优化天目湖流域农业结构,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
(一)天目湖流域农业发展要兼顾农业效益和环境保护,在不超过水环境容量的前提下,推进低环境影响的农业模式;
(二)优化农作方式。针对坡耕地,可以采用保护性耕作的土壤养分流失控制技术,如免耕技术、覆盖技术、等高耕作技术等,节水节肥减少降雨径流氮磷养分流失量;
(三)有序推广绿色生态种植,加快构建优质稻、绿肥为主的种植模式,构建环境友好型绿色农业空间。一般保护区严格实行总量控制,推动生态循环农业,严格控制使用化肥,推广适宜的缓控释肥品种、推进绿色种植模式;
(四)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环保方针,禁止使用高毒农药、长残留农药,使用安全、高效、环保的农药,鼓励推行生物防治技术。推行农药减量增效使用技术、科学利用生物技术控制农药污染,加快残留农药安全降解,节制用药,不宜雨前施药或施药后排水。
第六章 水生态修复
第十二条 加强天目湖流域水生态修复:
(一)条件适合的沿岸湖区及其水陆交叉带,构建湿地生态系统,并对已有湿地进行治理改造,提升湿地拦截和降解氮磷、营养物质的能力,增强净化功能;
(二)区域集中供水后,流域内其他小型水库不再具有饮用水功能,应优先保障河流生态流量,恢复河湖水生态,提升其拦截、降解和净化功能;
(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水生态修复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推进大溪水库沿湖生态修复。在大溪水库水位抬升后,针对水库周边滩地等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种植适宜的水生、湿生植物,做好岸坡保护工作,控制水土流失。
第十四条 推动流域内中小型塘坝水环境治理,加强平桥河、中田河、横塘河与洙漕河源头塘坝的流域水源涵养能力提升建设。
第七章 水质监测
第十五条 为落实天目湖流域水环境精准治理和综合保护目标,提升水质综合监测能力:
(一)应不断提升水质、水生态综合、高频、精准监测能力,推动水质目标管理,提升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测、预警与应急管理能力;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季度水质分析会,加强对藻类演变的监测,预估其发展趋势并提高对藻类异常增殖的应对能力。
第十六条 推进塘坝监测体系构建。在流域内重点塘坝布设监测点,构建天目湖流域塘坝监测体系,实行市、镇、村三级水质监测考核制度,纳入各级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运维管理。提高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利用率,对流域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年度监测评估,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监测水平,支撑村级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体系与激励机制。
第八章 生态补偿
第十八条 推动生态资源有偿占用制度建设与实践,加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探索,完善天目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天目湖流域生态红线和生态保护地划定范围内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市财政局审核拨付专项生态补偿金:
(一)针对实行生态用地恢复(林茶收储、还林还草等方式)的农户,以土地租金、工作奖励等形式进行生态补偿;
(二)强化村庄生态保护监管,建立村级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体系与激励机制,以生态绩效奖励的形式对村级组织进行差异化补偿;
(三)针对安徽和江苏两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按照“达标是义务、改善获补偿”的原则,以保护水质为目的,在双方协商下,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予以合理补偿;
(四)实施生态修复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制定村镇绩效考核体系。从水源保护目标出发,从断面水质考核、流域生态用地保护、农村与农业污染控制、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生态工程实施进度与运维成效等方面建立村级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体系与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开展生态产品市场化交易实践,建设推动天目湖流域生态产品交易试点,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多元投入机制,通过生态产品有偿使用等方式拓展生态保护与修复资金的多元筹措渠道,引导社会资本进入。
第九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天目湖流域工程审批管理:
(一)对申请实施的建设项目进行科学的饮用水源地环境影响评估;
(二)对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核和监管,建设工程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结合天目湖水质保护目标,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规定承担修复赔偿的义务;
(三)水库内进行的工程作业必须在规定的作业时间段进行;
(四)严格保持入湖船舶总量只减不增,新增入湖游船按照总量控制、“增一退一”的原则进行落实。
第二十二条 加强水库水源管理,优化实施鱼类的放养模式。严格控制放养密度,突出鱼控藻的功能,渔业作业采用冬季大捕捞与夏季网簖捕捞相结合方式,以控制鱼类养殖总量。
第二十三条 加强抽水蓄能电站管理。加快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带来的生态修复和水土流失治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情 况,规定抽水蓄能电站检护时段,适当延长检修时间。
第二十四条 加强保护区内车辆管理。在溧阳1号公路沿线开发应视经过线路的情况,依法局部实施旅游禁止区、烧烤禁止区、露营禁止区、临湖面亲水禁止区,树立警示标志,保障水质安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9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关于《关于贯彻<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