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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作出一系列新部署,省和常州分别修订了《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我市《市政府关于颁发溧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12〕89号)已实施十余年,部分条款已与现实工作需要不相适应,有必要重新修订《办法》,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
二、起草过程
溧阳市司法局作为起草单位,于5月下旬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于6月21日通过合法性审查。8月6日溧阳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本《办法》,8月23日正式公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五条,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形式、制定主体、立项、评估论证、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清理、备案、有效期、监督责任等方面加以规定。内容主要有:
(一)规范发文质量和数量。一是落实中央关于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数量。二是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
(二)强调起草过程应充分听取意见。一是增加了评估论证环节,要求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对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廉洁性进行全面论证和评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性别平等评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二是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三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完善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决定。二是明确负责合法性审核的主体,规定合法性审核可以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参与。三是规定起草单位应当报送的材料、合法性审核的方式和期限。
(四)明确有效期制度和评估清理制度。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前,应当对其有效期是否需要延续进行评估。二是细化效力状态台账制度和失效前提醒机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状态台账由起草单位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步建立。三是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专项清理机制。
(五)健全文件监督机制。一是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情况纳入各级行政机关法治政府年度工作报告,作为依法行政考核、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二是规定对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三是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六)《办法》自2024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22日。《市政府关于颁发溧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12〕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