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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344/2024-00040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市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24〕14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24-07-18 发布日期:2024-07-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溧阳高新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溧阳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页无正文)溧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溧阳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溧阳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以下简称限额以下交
政策解读:
  • 关于《溧阳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图解-《溧阳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溧政发〔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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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溧阳高新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溧阳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溧阳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溧阳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以下简称限额以下交易)活动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溧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限额以下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交易是指本市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及村(社区)集体资金金额未达到法定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各类项目。

第四条  限额以下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有效监督、统一管理的要求,切实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参与交易,不得以非法方式干涉交易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限额以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溧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  溧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限额以下交易平台)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牵头审定限额以下交易活动中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指导、协调各相关单位及时处理限额以下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争议和纠纷,并督促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对代理机构在限额以下交易活动中的管理和考核;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各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限额以下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限额以下交易规则;

(二)负责限额以下交易活动的审批、核准及备案等事项;

(三)提供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业务指导;

(四)对限额以下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

(五)受理限额以下交易各方的投诉,查处限额以下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溧阳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为限额以下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见证等服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场内交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为进场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配套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场所,建设固定的开标、评标场所,并安装监控、存储等设备,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场内工作秩序;

(三)统一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并为限额以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负责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的维护管理,负责管理限额以下交易平台主体库;

(五)及时做好限额以下交易资料归档备份。

第十一条  限额以下交易的招标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规定履行限额以下交易前的相应报批手续;

(二)组织限额以下交易活动,维护限额以下交易秩序,负责抽取评标专家;

(三)依据交易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交易对象签订合同并负责履约监管;

(四)负责限额以下交易资料的收集并存档保管。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具备从事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设备设施,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为限额以下交易提供优质服务。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接受招标人的委托;

(二)编制限额以下交易文件;

(三)组织限额以下交易活动;

(四)澄清、答复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质疑;

(五)配合做好限额以下交易项目的投诉处理事项;

(六)及时收集、整理并移交限额以下交易资料。

第三章  进场交易范围

第十三条  限额以下交易活动应当使用限额以下交易平台进行电子化不见面交易。

第十四条  限额以下交易具体包括:

(一)建设工程类项目。

1.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2.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项目。

3.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二)国有企业实施与建设工程无关的且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或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流程

第十五条  限额以下交易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招标项目申请。招标人应向市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供相关项目交易批准实施材料。

2.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明确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评标办法,编制招标文件。

3.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经招标人审核后,通过限额以下交易平台在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溧阳分中心平台上发布。招标人应确保投标人有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一般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7日(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不少于10日)。

4.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修改的,招标人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将澄清或修改后的内容在原公告平台进行发布;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5.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参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投标保证金纳入市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

6.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标人(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小组由招标人负责组建,一般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前三或前五或前七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采用票决法或者集体议事法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相应的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7.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应当通过限额以下交易平台在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溧阳分中心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个工作日。

8.异议或投诉。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招标结果有异议(质疑)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对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应当向有关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和投诉的,招标人(代理机构)2日内在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10.签订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不得违反交易文件及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1.交易归档。招标人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各个交易环节的文件资料,确保文件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并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全部档案资料上传至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电子档案系统中统一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评标办法参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

第十七条  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类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参照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组织采购。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须经专家论证、公示无异议,并经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限额以下交易采用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协同机制。溧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限额以下交易活动进行综合监管,各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限额以下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其中村(社区)项目由镇(街道)自行组织监管。

第十九条  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处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各交易主体及个人责任、效能、守法守纪等方面的监督教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等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各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交易中心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通报监察机关,对相关情况进行监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溧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自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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