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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溧阳高新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溧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12月24日印发的《溧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溧政办发〔2020〕62号)同时废止。
(此页无正文)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溧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镇(区、街道)指挥机构
2.4 现场指挥部
2.5 专家组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准备
3.2 值守准备
3.3 联动机制
3.4 应急救援队伍
3.5 科技准备
3.6 物资装备准备
3.7 应急资金准备
3.8 安全防护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监控
4.2 预警分级
4.3 预警信息发布
4.4 预警措施
4.5 预警级别调整与预警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分级响应
5.4 处置措施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终止
6 善后处置和恢复
6.1 环境损害评估
6.2 事件调查
6.3 善后处置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联动机制保障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教育
8.2 专业培训
8.3 应急演练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奖惩
9.3 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件
10.1 应急指挥及日常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10.2 溧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10.3 溧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组织架构图
规范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减少各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本市于2020年12月发布了《溧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二版),依据《江苏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025〕18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4〕4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应急工作要点的通知》(苏环办〔2023〕90号)等文件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做好各类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及时修订完善政府、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现根据近几年溧阳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动态,及最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溧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溧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溧阳市境内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引发的次生、伴生以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水环境污染事件、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等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太湖蓝藻暴发等应对工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严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及时妥善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溧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镇(区、街道)和市有关部门相关预案组成。
溧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指挥机构、办事机构、镇(区、街道)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组等组成。
2.1.1 市指挥机构组成
市政府成立溧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溧阳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监局、市卫健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大队、市供电公司等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职能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市指挥部在业务上指导各镇(区、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
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指导、支持和督促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及日报社通过播放、刊登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宣传。
市委网信办:
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内容管理。做好舆情监测管控,降低虚假舆情信息传播造成的不良影响。
市发改委:
严格落实上级关于环境风险行业的相关规定,应急物资的收储,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溧阳生态环境局:
承担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与其它突发公共事件之间的衔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与应急指挥体系和平台,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作出处罚;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并提出对现场应急处置和人员保护措施的建议;
市12345便民服务中心热线全年24小时受理和收集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报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或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提出处置和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建议;
负责应急救援有关物资组织与保障;负责组织有关抢险器材和物资的筹备;
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提供对策并提出建议;负责向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及监测救援情况;分析事故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建立环境污染事故档案;提出事故现场生态修复的建议。
市工信局:
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
负责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协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负责“110”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传递工作;负责会同环保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交巡警、治安等警力参与救援;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指导转移安置灾民和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做好与受突发环境影响居民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的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协助灾后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
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市资规局:
负责做好地质环境、矿山生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建局:
参与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方案会审以及项目建设;配合应急处置部门做好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的协调工作;负责提供事故影响区域内地下燃气管网情况,指导事故中相关市政工程、建筑物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督促指导燃气公司及时修复事故发生地的燃气供应;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市交通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做好内河航道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港口、码头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人员疏散交通运输车辆的调度;负责航道、桥梁、道路的排险、疏通、修复工作。
市水利局:
负责协调企事业单位的限水、停水;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潮、水速、水量的监测,开展重点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和突发性水污染事故跟踪监测;负责水利工程应急调度工作;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受到污染的情况下,启动饮用水应急供水预案;指导启用备用水源,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涉水事故区域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生产造成危害的调查和评估工作;负责做好农业生产恢复的技术指导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协调重点商贸企业(如大润发、大统华等)做好瓶装饮用水、小包装食用油、猪肉、蔬菜等重点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市监局:
负责协助商务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下做好苏浙皖边界市场粮油、肉类、蔬菜等重点生活必需品物资保障工作。
市卫健局: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的现场急救、转运救治、洗消等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指导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和受灾群众的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
加强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负责搜集与生产安全事故原因相关联的信息资料,承担在职权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震情分析,为地震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地震影响场和强余震等信息。
市气象局:
负责事件现场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
市消防大队: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和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市供电公司:
为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镇(区、街道)人民政府:
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环境风险企业:
负责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环境应急物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污染。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由溧阳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执行市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接收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析处理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保持与相关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系;
(4)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镇(区、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6)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7)制定应急演练计划。
各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溧阳高新区、溧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成立镇(区、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事发时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协调各版块内I、II、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领导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指导涉事单位做好污染截流和环境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指挥部总指挥确定。现场指挥场所及相关保障工作由事发地镇(区、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可根据需要,现场指挥权移交地市、省、国家有关部门。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溧阳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和事发地镇(区、街道)人民政府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溧阳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和事发地镇(区)人民政府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溧阳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镇(区、街道)人民政府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水利局、溧阳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镇(区、街道)人民政府负责。
(5)水域、内河航道船舶污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交通局、溧阳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和事发地镇(区、街道)人民政府负责。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溧阳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资规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和事发地镇(区、街道)人民政府负责。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应急协调组、监测预警组、污染控制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疏散警戒组、事件调查组和宣传报道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可视情调整和增加工作组;各工作组除上述职责外,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没有参加工作组的各职能部门主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应急协调组:由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主要责任部门牵头,根据事件类别,由事发地镇(区)人民政府、溧阳生态环境局和市有关部门组成。在市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市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启动应急响应。
监测预警组:由溧阳生态环境局牵头,由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污染物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确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研判污染程度、范围、变化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污染控制组:由溧阳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大队牵头,由事发地镇(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及责任单位组成。负责控制泄漏源头,及时消除污染物,防止污染范围进一步扩大。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局牵头,事发地镇(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医疗救援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救护点,提供现场救护保障。
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镇(区)人民政府牵头,由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溧阳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行动所需的人员安置、资金、食宿、运输、通信、物资供应、人力投入、设备设施等保障服务;对灾民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疏散警戒组:由市公安局、事发地镇(区)人民政府牵头,由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件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安全警戒以及交通管制、交通疏导;组织疏散、转移群众。
事件调查组:由溧阳生态环境局牵头,由事发地镇(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提出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根据事件类别,由市委网信办、溧阳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统一指导舆情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
2.5 应急处置专家组
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熟识其所在专业或者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专业或者领域包括应急管理、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置、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安全工程、气象、水文水利、应急救援、环境损害评估等。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其主要职责为:
(1)对溧阳市环境安全工作提出中长期规划;
(2)对突发环境事件迅速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
(3)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对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5)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后的灾害损失,提出生态恢复的相关建议。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从省、市专家库中选邀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现场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为事件防范、应急救援和后期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督促各镇(区、街道)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县市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进一步加强消防、水上搜救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环境风险企业要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确保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进一步加强各镇(区、街道)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对和处置能力,提高各镇(区、街道)应急救援过程中对运输车辆、挖机、船只以及必备应急物资和装备的调度效率。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1)建立市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常态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工作,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
(3)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事件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4)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市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处置等应急装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镇(区、街道)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环境风险企业要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溧阳市财政局在现有市级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市级经费。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一线专家、指挥和救援人员在进入事故现场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并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非一线的领导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在危险范围以外开展现场指挥工作;其他不相关人员一律尽快撤离并远离现场。
(1)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镇(区、街道)人民政府要完善并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质量监控网络系统,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2)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重点对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入河、入湖(库)重要河道,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固废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等进行监测监控。
(3)市、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溧阳生态环境局及所在镇(区、街道)人民政府。
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2)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建议,报送市指挥部审批。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长、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受市政府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向常州市人民政府和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Ⅲ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受市人民政府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必要时,预警信息可通报毗邻市(区、县)。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Ⅳ级预警信息由镇(区、街道)指挥部总指挥、受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3)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经审核批准的预警信息,发送至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信息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4.1 Ⅳ级预警措施
发布Ⅳ级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事发地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全面排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4)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常识。
4.4.2 Ⅲ级预警措施
发布Ⅲ级预警后,在采取Ⅳ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市、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建专家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的准备;
(2)各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一切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4.3 Ⅰ级、Ⅱ级预警措施
发布Ⅰ级、Ⅱ级预警后,在采取Ⅲ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镇(区、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进一步评估受影响范围,根据评估结果,扩大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群范围,并对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2)增加应急监测频次,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需要调整监测点位;
(3)根据需要,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后备人员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适时向上级部门请求应急响应支持。
4.5 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及时按照《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宣布终止预警。
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其他人员接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或从其他途径获悉有关信息后,应记录好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人员伤害、联系人及电话等情况,立即进行核实,及时调度信息,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根据事件影响及危害程度,初步判断事件等级,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但必须同时报告被越过的政府和部门。
5.1.1 信息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
初报应报告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完善初报中未提供信息,按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限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
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概述、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情况、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1.2 报告程序
(1)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事发地镇(区、街道)人民政府。
(2)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进行报告。初判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30分钟内向溧阳生态环境局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于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15分钟内向溧阳生态环境局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对地方初判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组织研判并经市指挥部同意,30分钟内向溧阳市人民政府和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处报告;对地方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指挥部汇报,同时组织专家进行研判,经市指挥部批准后,15分钟内报告溧阳市人民政府和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处,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其他事件,镇(区、街道)人民政府1小时内向溧阳生态环境局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1小时内向溧阳市政府及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应急中心报告。
(5)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溧阳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⑤溧阳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6)对于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镇(区、街道)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预警信息或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组织专家研判,对初判为一般等级、社会关注度高、区位敏感等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要组织开展研判,根据判定的事故级别,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5.3.1 I级响应
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指挥部在常州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配合常州市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3.2 Ⅱ级响应
判定为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指挥部在常州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配合常州市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3.3 Ⅲ级响应
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实施现场指挥协调、污染源排查、应急处置、原因分析、应急监测、救援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等工作,并组织专家会商,制定可行的救援方案,协调调度各方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常州市应急办报告处置进展。
5.3.4 Ⅳ级响应
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时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开展具体处置工作,同时保持与事发地镇(区、街道)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
根据事件发展态势进行实时调整,当超出本级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领导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市级指挥部经研判,可以调整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
(1)赶赴现场
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责成事发地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确定现场总指挥。各现场应急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响应的建议。
对初判为一般等级、社会关注度高、区位敏感等突发环境事件,溧阳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会同相关部门、属地和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督促落实到位。
(2)人员转移及安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社会治安组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污染处置组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医疗救护组做好伤病员救治;应急保障组做好人员安置供给等保障工作。
(3)污染处置
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迅速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等,进一步做好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开展现场调查,查明涉事单位、事故原因等,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污染特征,制定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要求相关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应急监测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由溧阳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态势初步判别结果,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点位布设、监测频次、监测项目、应急监测方法、评价标准或要求等。在第一时间确定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其扩散趋势,出具应急监测简报。研判、预测污染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根据污染事件的类型、状况、性质、污染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实际情况,向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进行报告,提出污染控制、处置建议。
(5)专家咨询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专家组进行会商,专家组分析事件情况,专家组应参加环境事件现场处置、环境应急咨询工作、参与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为指挥机构、专业应急队伍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
(6)根据需要调集相关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7)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污染事件动态及时调整下一步的对策,直至污染得到控制或污染消除。
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发生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市、镇(区、街道)人民政府会同市委宣传部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常州市委、常州市政府的指导下,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可根据事件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在市委、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下,事发地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6.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6.2 应急终止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等有关规定,事发地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2014〕第32号)等有关规定,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存档备案。必要时,市指挥部要研究吸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本预案进行有针对性地完善和补充。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应急工作组应根据市指挥部的指示和现场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事发地镇(区、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各版块遭受的损失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善后工作,与相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溧阳生态环境局提出事件后续处置建议,并对现场清理和生态恢复情况进行监督。
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环境风险企业要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确保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的战略物资储备资金编制项目预算,报财政局按程序审批后执行。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负责对环境应急管理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应急处置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准备,主要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应急工作奖励等相关费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生态修复所需费用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加强应急体系管理,按《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9〕17号)中环境应急资源参考名录,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溧阳生态环境局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高应急监测能力,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技术应用,提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负责统计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联系电话等通讯保障工作,根据应急指挥通讯保障应急预案,灵活制定通信保障方案,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工作组间的联络畅通。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市(区、县)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应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让群众正确认识如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督促指导各镇(区、街道)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环境应急技能的目的,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及各镇(区、街道)应当结合实际推动应急演练模拟系统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突发事件情景构建,利用数字化技术全流程、全要素梳理演练任务流程,为常态化的应急预案演练、应急培训提供新的技术手段。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和日常管理。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各版块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级应急预案应做好数字化管理,及时上传至应急管理平台。
市指挥部负责对市各有关部门环境应急机构的建立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溧政办发〔202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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