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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溧阳高新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
《溧阳市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溧阳市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我市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各镇(街道)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革耕地占补平衡强化以补定占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4〕35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我市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耕地要求
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对各镇(街道)各类占用、补充耕地实行年度“算大账”,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等成果为基础,实施行政区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质量稳定监督管理。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地类,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二、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标准
1.对通过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形成的且达到集中连片、可作为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资源的新增耕地给予激励。每年年初市政府下达全市补充耕地任务,并以1.5万元/亩的标准预拨给各镇(街道)作为项目启动资金。次年根据下发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测算各镇(街道)年度稳定耕地净增(减)面积:对年度耕地净增加的,按净增加量以5万元/亩的标准给予激励(激励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年度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的1.3倍);对年度耕地净减少的,按净减少量以5万元/亩的标准缴纳代保费,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有偿异地代保补足。相关费用由市资规局会同市财政局与各镇(街道)进行结算。
2.各镇(街道)是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和后期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监管,严控耕地流出。对入库项目新增耕地管护成效好的,按0.2万元/亩/年的标准拨付当年度管护资金,期限5年。对入库项目新增耕地管护不力,造成耕地流出且未能按时完成整改,核减相应补充耕地指标的,按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标准缴纳费用。
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
根据每年省自然资源厅分解确定的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对质量达标的可纳入储备库形成本年度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入库的指标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原则上优先保障省、常州市级重点项目及市级政府投资性项目。其他项目需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由项目所在镇(街道)按5万元/亩的标准向市政府缴纳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费,由市资规局会同市财政局办理。
四、资金使用要求
各镇(街道)需加强激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激励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4、2025年度补充耕地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