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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2025年水稻田生态补偿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索 引 号:MB1563905/2025-00056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涉农补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产生日期:2025-06-13 发布日期:2025-06-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2025年水稻田生态补偿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5年水稻田生态补偿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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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财政分局,溧阳高新区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昆仑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溧阳市现代农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产业发展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25年市级农业农村专项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常农发〔2025〕10号)要求,切实稳定水稻种植面积,加大生态建设保护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溧阳市2025年水稻田生态补偿申报指南,请按指南要求抓紧做好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1.补偿对象:资金补偿对象为2025年镇(街道、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监狱农场)范围内单一主体机插水稻面积达50亩及以上的实际种植者。

2.受补的水稻种植面积:生产经营者必须提供有效的种植凭证(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未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村组,以1997-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合同或权证面积为准,同一农户禁止拥有跨行政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补偿标准:在全市水稻受补面积核定后,根据常州市下达的补偿资金总额,确定补偿标准。

二、补偿原则

1.水稻田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对水稻田具有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功能给予经济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共同组织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镇(街道、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宣传发动、材料登记造册,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张榜公示、资金发放。

3.补偿程序实行种植户自主申报、村级审核公示、镇级核查汇总、市级汇总公示和资金发放的流程。补偿工作全过程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确保补偿公平公正,落实到位。

三、申报程序

1.补偿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水稻种植经营者,于2025年7月5日前向种植所在村(居、农场)委会提交补偿申报表(附表1)及相关附件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逾期未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同一种植者水稻种植面积涉及多个村的,须在所在村单独申报,并向镇级农业部门说明情况。

2.村级审核、公示、上报

村(居、农场)委会对水稻种植经营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附表2),审核无误后将汇总表(需盖村级公章)上报镇级农业部门,加盖镇级人民政府公章后,在行政村(居、农场)委会所在地公示栏和村民小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公布市、镇、村三级举报电话,公示情况要拍照存档,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村(居、农场)委会于2025年7月18日前将村级申报汇总表(含电子档)、水稻种植经营者申报材料原件上报镇级农业部门。

3.镇级审核、汇总上报

镇级农业部门对村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附表3),并委托第三方对面积和种植方式逐户进行核查,核查有问题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在行政村(居、农场)委会所在地公示栏和村民小组醒目位置将更正情况再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镇级农业部门于2025年8月10日前将镇级申报情况汇总表(附表3)原件(含电子档)和上报市农业农村局,水稻种植经营者申报材料原件由镇级归档。

4.市级公示

市农业农村局对镇级申报情况进行汇总(附表4),并对各镇补偿面积、补偿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公布市级举报电话。各级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进行公示。

5.补偿资金发放

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在市级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偿资金下达到各镇(街道)、现代产业园,镇级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的补偿面积和补偿资金统一拨付至补助对象。

四、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一是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补偿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三是做好补偿档案管理,建立补偿档案,指定专人负责,以备查询。四是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方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要加强信访处理工作,对信访案件要及时处理,对信访对象要加强沟通,将问题、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越级上访;对已经处理的上访案件,要逐一跟踪落实,防止因处理不到位引发重复上访。市财政局监督电话:87222314,市农业农村局监督电话:87269309。

2.其他事项。补偿申报主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在非法耕地上种植以及存在土地流转纠纷的水稻种植面积,不予申报补偿。对于申报对象有伪造申报材料、提供虚假合同、协议、骗取冒领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严禁为申报对象提供虚假申报、佐证材料,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提供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2025年水稻田生态补偿申报表.docx

2.2025年水稻田生态补偿村级申报情况汇总表.docx

3.2025年水稻田生态补偿镇级申报情况汇总表.docx

4.2025年水稻田生态补偿面积与资金汇总表.docx

溧阳市农业农村局

溧阳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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